湘江金融圈消息:买房时去银行贷款,却发现自己有贷款不良记录;从没去银行贷款,却在家中收到了起诉书,因为逾期被银行告上法庭。生活中常有这些“被贷款”的情况,或是被人冒名,或是亲朋好友偷偷拿走证件暗中借贷。
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则被冒名贷款而导致征信不良的判决书。案件中保靖农商银行在未对实际借款人与被冒用者身份信息进行详细核实的情况下,就向其发放了贷款,最终导致被冒用者征信出现不良信息。
银行审核不严导致客户背上莫名贷款
判决书显示,2019年11月,唐某因购房需要向银行办理贷款,在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得知自己的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不能办理。在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后,唐某得知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20万元逾期贷款记录,贷款机构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为了弄清楚自己的征信报告中为何会存在这20万元的贷款信息,唐某找到保靖农商银行了解情况,发现有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于2008年11月28日和该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期限是2008年11月28日到2009年11月27日。同时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所使用的的身份证号码也与唐某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唐某认为,保靖农商银行在该笔贷款的合同签订及发放过程中存在审查不严或是与他人恶意串通从而造成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良记录,故而发生纠纷。
保靖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他人用唐某的身份信息与保靖农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的订约主体应为本案件双方当事人,该书面借款合同的成立必须得到双方签字或者盖章认可。但在该借款合同中,缺乏原告的签字认可,双方之间的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该借款合同对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作为金融机构应该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而其在唐某未亲自签字、未提供获得原告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以唐某的身份信息签订借款合同,从而导致其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良记录,因此唐某要求保靖农商银行消除原告个人征信报告中的不良记录的理由成立。
另外,对于唐某在诉讼中提出银行需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唐某在征信系统中留存了逾期不能偿还债务的不良记录,属于不实描述,唐某名誉受到侵害的损害后果与银行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在第二次开庭时银行已经消除了唐某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但考虑到银行侵害唐某名誉权的时间较长、对其工作、生活影响较大等因素,给唐某的精神造成了侵害。法院酌情认定保靖农商银行赔偿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不良贷款率远超全省均值一倍有余
资料显示,保靖农商银行于2015年12月由原来的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为1.7亿元人民币。截止2019年末,该行资产总额近42亿元,较上年度增加2.79亿元,增长7.11%;负债总额39.34亿元,较上年度增加2.69亿元,增长7.33%;实现净利润1007万元,资产利润率0.62%,资本利润率3.85%。
2019年,各项存款余额339312万元,较上年度增加31140万元,增幅为10.10%;各项贷款余153436万元,较上年度减少2553万元,增幅为-1.64%;不良贷款5610万元,余额较上年度减少1700万元,不良占比为3.66%,虽较年初下降1.03个百分点,但相较于2019年湖南省不良贷款率1.56%的均值,仍超一倍有余;拨备覆盖率130.55%,较上年末下降39.83个百分点。
2020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支对保靖农商银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保靖农商银行因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没有经过人民银行核准、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查询用户离岗未及时停用、个人查询用户存在公用账户情况四宗违规,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0.5万元。而就在此之前的5月12日,保靖农商银行还因未按监管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被湘西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