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速览
网络时代到来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状态,个体不仅拥有现实的社会生活,也以数字化的方式生存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伴随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人们在网络中创造的一切数字痕迹也逐渐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如网络账号、虚拟货币、聊天记录、电子资料等都是与个体不可分割的虚拟数字资产,对个人而言也是其生存于网络世界的证明。当个体永远离开现实世界,虚拟化身却还留在网络世界中,大量的数字痕迹转变为数字遗产,此时数字遗产可理解为被继承人在网络空间中留下的一切有价值的数据。数字遗产是否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数字遗产是否能依据现有法律被继承?数字遗产在被继承中会遇到什么现实阻碍?社会又该如何应对?……众多问题不断涌出,亟待解决。本文将在梳理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数字遗产继承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
数字遗产概述
(一)数字遗产界定
数字遗产是伴随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但在互联网快速普及的今天,我国法律仍没有对数字遗产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我国《继承法》总则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颁布制定的年代较为久远,当时互联网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其中对遗产范围的界定是传统意义上的现实财产和权利,不包含虚拟性的数字遗产。随着数字遗产的相关问题日益凸显,法律上开始扩大遗产范围的界定,2020年5月新颁布的《民法典·继承编》中,删除了原《继承法》对遗产范围列举式的界定,改为概括式——“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表明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有被继承的可能,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也包括在其中。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原有《民法典》同时废止,虽然《民法典·继承编》将虚拟财产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为解决数字遗产问题开辟了一条希望之路,但数字遗产仍需法律上更加明确、清晰的界定。
本文认为,数字遗产与《民法典·继承编》列举的传统意义上的遗产不同,在事实层面上是指被继承者逝世时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已留下的一切有价值的数据,数据化身为具体的网络权益和资产等。一般来说,数字遗产包括:账号类数字遗产,主要有社交媒体账号、网络游戏账号等网络应用账号和密码;基于账号产生的数字遗产,包括图片、文字、影像、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数字遗产因其存在于虚拟空间的特殊性,不仅具有传统遗产的财产性质(例如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也具有某些非财产的人身专属性质(例如个人照片、聊天记录等)。当然,数字遗产也可大致区分为“线上”和“离线”两类,“离线”是指储存于本地终端设备 (计算机、智能电话) 或者存储器上 (U盘、SD卡、CD、光盘、磁盘等)可以直接调取的数据;“线上”则是指储存于服务器或云端, 只有借助特定网络账户 (表现在外为“用户名+密码”)才能调取的数据。由于“离线”数字遗产可在所有者去世后随终端设备、存储器等自然被其继承人合理继承,一般不存在继承的困境,因此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以下所论数字遗产主要是指必须依据互联网存在的“线上”数字遗产。
二
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和路径
(一)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10-39岁网民群体占整体网民的61.6%,其中20-29岁网民群体占比最高,达21.5%;40-49岁网民群体占比为17.6%;50岁及以上网民群体占比为16.9%。从数据中可以看出,互联网在我国快速普及,虽然年轻人是网民群体主力,但互联网有持续向中高龄人群渗透的大趋势。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人们的生活日益与网络紧密联系,越来越多的“数据”将在网络世界中被创造出来,在时间的流逝下,解决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重要性也相应凸显。
数字遗产是被继承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留下的数字财产,具有现实的价值属性,因此数字遗产有被继承的必要。数字遗产的价值属性一方面表现为经济价值,即部分数字遗产是用户在网络中付出了精力、财力、劳力才积累的,能够通过一定渠道转换为经济利益,例如高级游戏账号、高人气网站ID等虚拟物品交易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较高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表现为精神价值,即数字遗产是被继承者生前在网络空间留下的数字痕迹,也是其曾经存在于世界上的证明,对于逝者家人、朋友来说具有最宝贵的缅怀、纪念的精神意义。网络游戏的发展已有数十年,总有玩家会逐渐老去、最后故去,当他们故去时很大一部分已为人父母,而游戏账号和存档就是他们给后代留下的一份宝贵数字遗产,记录着他们曾在虚拟世界里的活动、成就与轨迹。国外曾有一位玩家在整理父亲遗物时意外发现父亲在网络游戏上几千小时的存档,他把游戏存档数据当作珍贵的回忆,每当他看到存档时都会想起父亲的点滴。数字遗产的重要价值属性决定了它有被继承的必要性,但数字遗产是否实际需要被继承则应取决于具体被继承人的意志或具体继承事例的情境。
(二)数字遗产继承的路径
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尚未承认主体对数据的独立民事权利,因此数据的继承需附着于已获认可的其他民事权利之上,即通过将数据依照其性质分门别类地附着于其他获得认可的权利之上,再利用其他权利的继承渠道实现数据的继承。具体而言,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数据依附于相应知识产权继承;在未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通数据中,“离线数据”附着于物理载体的所有权继承,“线上数据”附着于作为网络账户法律基础的合同关系继承。所以数字遗产在法律层面是数据所附着的全体绝对权(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全体合同法律关系(作为相对权)的总和。这样一种基于“附着论”的数字遗产继承路径,虽然充分利用了现有继承途径,一定程度可以节省为数字遗产开辟新继承路径的法律成本,但问题在于数字遗产不一定能够依据其性质清楚地分类附着到具体的民事权利之上,部分数字遗产甚至无法找到对应的已获认可的民事权利,在这一方面仍需更多的实践和探索。
三
数字遗产继承的困境
(一)立法缺失
目前,数字遗产继承的最大困境在于立法不够完善。根据我国宪法的法律规则: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针对自然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刑法》中相关法律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以上法律都没有对数字遗产性质、法律地位及保护方法有明确规定,不过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将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明确列入其中,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2020年5月《民法典·继承编》的颁布也标志着虚拟财产作为公民合法财产的地位得到了法律层面上的认可,虚拟数字遗产和现实合法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虽然我国已将数字遗产纳入法律范畴,但目前对数字遗产的法律规定还没有系统化的独立体系,且《民法典·继承编》对虚拟财产仅是原则性的概括,对于一些具体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仍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例如关于虚拟财产的估价问题等,这给数字遗产继承带来不小困境。
(二)网络服务协议对继承权的排除
用户要使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必须签订相应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一般这些服务协议都会限定账号、服务在使用期内对用户个人的专属性,以及当用户在一定时期内未使用或服务期满则由服务商平台收回相关产品账号。例如腾讯QQ的服务条款中规定QQ账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若用户注册的账号长期没有登入或使用,则腾讯有权将账号进行回收处理;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和所有权归腾讯公司,用户只有使用权,因此在服务条款中就排除了用户账号作为虚拟财产被继承的可能。在服务协议中排除用户对账号、服务产品的绝对处置权和占有权是互联网行业的惯例,但背后也有相应的原因:网络服务商基于对用户或他人隐私保护的考虑是其一;其二是为了减少互联网企业的运营成本,要对数字遗产进行继承涉及到很多复杂因素,需要企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例如要审核继承人身份、对数字遗产进行分割等;其三基于公司利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以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影响互联网企业社会声誉和稳定发展。从本质上来看,网络服务协议对继承权的排除是对用户合法权利在相当程度上的剥夺,因此网络服务协议仍需要更进一步地完善,以平衡好用户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利益。
(三)数字遗产继承与通信秘密保护冲突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可见宪法将通信秘密确立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此外,多项部门法也在各自管辖领域对公民通信秘密保护作出了规定,例如《刑法》相关条例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等。在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中,继承人要求服务方提供访问、获取被继承人网络账号的许可,这显然不涉及宪法规定的“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因此数字遗产的继承人也无法具备正当化的事由。但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赋予了公民对私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数字遗产即虚拟财产又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对数字遗产的继承权也是公民的正当权利。数字遗产的继承不可避免要涉及到被继承人和其他相关公民的通信秘密,例如个人社交账号的文字聊天记录、音视频通话信息等都有可能泄露他人的隐私,如果互联网服务商向继承人开放包含通信秘密的网络账户,则意味着违背了通信秘密保护的法律原则,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通信秘密的权利。因此,在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上,继承权与通信秘密保护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需要相关立法不断完善来破除这一困境。
四
国内外有关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实践
(一)国外相关案例
早在2005年,美国就发生了一起著名的数字遗产纠纷案:一名美国海军陆战队的士兵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被炸身亡,该士兵的父亲向雅虎公司请求提供儿子在雅虎网站上的账号和密码,以便得到儿子留下的遗言、照片、电子邮件等,满足家人对他的怀念之情。但雅虎公司声称根据服务协议账号不可转让,且这一行为会侵犯死者及相关人的隐私权,拒绝了这一请求。于是当事人无奈下向遗嘱认证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给出了当事人和雅虎公司都能接受的方案:允许雅虎公司将士兵的邮件等信息刻录在 CD 上交给家属,但不提供其账号的访问权限。这一案件得到了合理解决,也引发了人们对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广泛关注。
除了司法判例外,美国在数字遗产的立法方面也有相关实践。美国特拉华州作为第一个对网络数字遗产进行全面立法的州,在2014年通过了《数字访问与数字账号委托访问法》,该项法律规定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有权接手立遗嘱人的数字资产或设备。2015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修订版的《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RUFADDA),后续逐渐被多个州采纳,该法案规定受托人可根据“三层优先访问体系”访问数字资产,既能在合法范围内满足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的需求,又避免了受托人访问权限过大对死者或其他相关用户隐私造成威胁。美国RUFADDA的立法实践对于其他国家解决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于数字遗产更为典型的纠纷案例是发生于德国的“Facebook”案。2012 年,一位年仅15岁的少女在德国柏林地铁站被列车碾压身亡,她的母亲为弄清女儿是被撞身亡还是自杀,向Facebook请求查阅女儿的账户信息。然而,Facebook 以数据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拒绝了这位母亲的要求。于是,这位母亲将Facebook告上了法院。2015年12月,柏林地方法院作出一审裁决:Facebook 必须授予女孩父母访问其账户的权利。但 Facebook 不服判决,遂上诉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做出最终裁定,宣告Facebook 必须授予女孩父母作为继承人访问其账户的权利,包括浏览她的聊天记录和私密信息等。但Facebook表示尊重但不认同法院的裁定。
Facebook作为平台主要关注的是数据保护和用户个人隐私;而逝者亲人却有继承数字遗产的诉求,渴望获得逝者最后留下的数字痕迹。法院的最终判决将继承权放置于隐私权之前,这发生在十分重视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的欧洲国家是相当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没有明确针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条文,但将数字遗产视同普通遗产来管理,在认证数字遗产具有金钱价值后,死者的数字遗产享受10年财产权法律保护,从以上案例也可看出德国法律承认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
(二)国内相关案例
目前,国内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司法实践不多,早年发生的案件主要是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涉及继承问题,例如网络账号被盗、虚拟财产损失等。2006年1月, 深圳南山区法院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盗窃QQ号码案作出一审判决,11名被告利用木马病毒的方式, 非法盗取数百万个QQ号码和网络游戏账号、道具,并在网络上销赃获利70多万元被认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 因此, 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在相关民事案例的判决中,尽管法院在对网络数字财产保护方法的选择上不统一,有通过认定游戏开发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债权方式予以保护的,也有通过直接认定物权侵权的方式进行保护的,但有一点已基本达成共识,即认同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数字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一种财产而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2009年,国内发生了一起数字遗产继承的司法案件:一名男子意外身亡,但他在网络游戏中留下了价值5万元的顶级游戏装备,因此引发了其现实妻子与网游中的妻子对游戏装备继承权的争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2011年法院判决其现实妻子与网游妻子各继承游戏装备50%的份额。从这一案件中也可看出,我国司法界认可虚拟财产被继承的态度,但要真正适应未来对数字遗产司法实践的需要,还应从弥补相关法律的缺失做起,将数字遗产明确归入法定遗产继承范围,逐步完善数字遗产继承的合理路径和制度体系。
五
解决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措施
(一)加快完善相关立法
数字遗产继承的困境首先就在于“无法可依”,因此国家应该在法律层面上重视数字遗产问题,加快完善数字遗产有关立法的进度。例如,可以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将数字遗产列入法定继承财产的范围之内,并明确界定数字遗产的内涵和范围,或扩展司法解释,将“数字遗产”归入《民法典·继承编》中“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为数字遗产制定合理的继承路径与基本程序,明确数字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确定继承人对数字遗产权利的行使边界,平衡好继承权与隐私权、通信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等。
(二)鼓励数字遗产的生前管理
诉诸法律是解决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最后途径,要减少数字遗产继承的纠纷,可以从鼓励个人对数字遗产进行生前管理入手。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各种各样帮助用户管理网络数字遗产的服务,例如Facebook、Twitter的代理人服务、谷歌的非活跃账号管理、网络“遗产保险箱”、Deathswitch的数字遗产中转服务等,这些服务为用户管理数字遗产提供了良好的选择,让用户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在网络空间创造的数字痕迹。从现实案例来看,很多数字遗产继承纠纷都是因为被继承者本人在生前没有处置意识而产生的,因此解决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应该回归到用户个人的意志层面上,即要鼓励每一个数字化生存的个体增强生前管理数字遗产的意识。
六
结语
网络时代,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不容忽视也无法回避。尽管数字遗产继承存在立法有待提高、网络服务协议排除继承权、与隐私权和通信秘密保护冲突等现实困境,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司法实践的丰富、个人数字遗产管理意识的提高,这些困境可以逐渐被化解。数字遗产存在于虚拟空间,但具有现实价值和意义,每个数字化生存的个体都应重视数字遗产。面对数字遗产问题,应该让思想与法制跟上时代的步伐,合理解决数字遗产继承问题也是给予逝者真正的安宁与尊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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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戴昱.论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J].法律适用,2012(05):87-90.
[3]郭晓峰.试论互联网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03):100-103.
图片:来源网络
文案:Eileen
编辑:曹金泽
审核:李 玮
李佳伦
赵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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