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已签就没有办法反悔了?当然不是!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协议。在我国,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订,意味着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想要毁约,困难重重。很多咨询案件中,被拆迁人在陈述拆迁方违法违规的行为后告诉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订,小编内心其实是崩溃的。但双方签订的协议真的不能后悔吗?答案是否定的,今天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就带着大家梳理一下,能够认定房屋补偿协议无效的因素。
(一) 签订协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被拆迁方而言,如果签订协议的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签订的协议无效。在实践中,拆迁方与未成年签订协议的情况较少,大多会选择与老年人签订协议,若签订协议的老年人事后被认定患有老年痴呆症,则此类协议无效。
对于拆迁方而言,签订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办理完相关拆迁手续,具有拆迁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否则签订的协议会由于主体不明确、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拆迁方为了赶进度,在法定手续不全的条件下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情形,此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可以以协议相对人不具有拆迁资格,而要求法院认定为无效。
(二)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拆迁双方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采取胁迫、欺诈行为或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违背他人真实意愿签订的协议,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查明,应当认定为无效。常见的情形主要是拆迁方以对方不签字为由将被拆迁方家人拘留或进行强拆威胁,在此种情况下强迫签订的协议均为无效。
(三)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拆迁方应当严格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范围、日期、方案以及相关计划进行。拆迁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协议无效。
同时,协议中约定的拆迁补偿方式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拆迁补偿方式规定的协议无效。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对于集体土地,其补偿形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异地安置或产权调换方式。
北京楹庭律师至今有20年的拆迁诉讼经验,为企业为被拆迁人依法争取合理补偿,有过因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提高34倍的典型案件,也有介入后7天快速结案的某企业经典案例,还有以违法建筑强拆某汽贸城到法院裁定赔偿1亿9千余万的案例,也有通过非诉方式就解决企业数千万企业厂房征收补偿的问题,鉴于行政诉讼的专业性,需要常年大量案件办理的丰富经验,很多被征收人也因此找到北京楹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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