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被判赔——高空抛物,坐牢赔钱。
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导致楼下婴儿车里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未能找到抛物者。女婴母亲将该栋楼所有住户起诉。8月24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一、一人受伤全楼赔偿有法律依据
实际上,高空抛物如果不能查清楚责任人,法院一直判决整栋楼的住户承担责任。几十年中,最少有上千个这样的案例。
这也是无奈的选择,有的时候,确实查不清楚责任人,只好让整栋楼的人负责。个案来看,对住户确实不公平,但是,不如此做,受害者又无法得到赔偿,从整个社会来看,是公平的。而且,这样判有法律依据。
不仅《侵权责任法》有规定《民法典》更明确了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内从建筑物上坠容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10.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发生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公安机关首先要查清楚责任人,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一定情况下,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公安确实无法查清责任人,那么,受害者可以将整栋楼的人都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如果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在发生事故时,屋里根本就没有人,比如一层的住户,又比如背面的住户,那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要判刑,最重死刑。
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一定情况下,还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最重要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019年11月20日21时30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德爱路某公寓10楼楼道内,韦某酒后打电话时肆意将他人门外的3件快递包裹从10楼投掷出窗外,砸落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中,洗洁精、75%度医用酒精等均遭毁损,另有一件休闲沙滩裤,经价格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04元。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韦某主动返回现场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1日上午,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酒后滋事,故意将他人的包裹从高楼扔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1月12日,赵某酒后与男友发生争执,从11楼抛下行李箱、雨伞等物品,砸中楼下王某的轿车,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已经获得车主谅解,最终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设立高空抛物罪,制止高空抛物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高空抛物没有砸到人、物,判决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致人伤亡,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
3.故意砸人,按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刑。
很多小区装有摄像头,专门监控高空抛物。这是一个最有效方式,一旦有人高空抛物,不仅要赔偿,还要坐牢,相信高空抛物就会少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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