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要文明行事,话我们都知道这样说,但实际做起来总是比说起来要难很多,为什么这样说呢?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你能保证完全没有不文明的现象了吗?当然不能。
昨天下午,就有人问我:公共场所投放有毒的火腿肠,导致很多只狗被毒死了,你怎么看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具体案例。
2016年3月3日,某某市某某小区住有几百户人家,这天晚上,突然有人说小区里面好像有人偷放了有毒的火腿肠,导致了6条小狗被毒死了。
而小区里面的一个住户李某也说刚出门打算带狗狗去拉臭臭,然后散步,但是不到十分钟,小哥回家后就一直呕吐、抽搐症状,后来,他急坏了,马上送医院抢救,但是还是无效的,狗狗还是死亡了。
李某觉得很奇怪,为什么会突然这样呢?后来,经过宠物医院鉴定为狗狗中毒了。李某只得伤心地独自一人回到家中。
后来,李某在晚上散步的时候发现有几条狗也死亡了,可怜地倒在了路边,之后,李某也听邻居说是自己家的狗和附近的很多条狗都死亡了。
最终,居民在小区路边和草丛中发现不明来源的很多的火腿肠切片。原来,是火腿肠作祟。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放有毒火腿肠的行为人违法了,那么违反了什么法呢?其实,这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了,行为人投放的危险物质所致的损害,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或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九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讲到这里,也有人说这不就是投放危险物质吗?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的或多数人生命安全及重大公私财产。
在上述案例中,放有毒火腿肠的行为人法律意识不强,在公共场合投放了危险物质,这涉嫌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狗,不论是宠物狗还是家狗,因为狗也是有市场定价的,一般毁坏财物5000元以上,为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大量毒死狗的行为已远远达到立案标准。
所以,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立案侦查。也就是说,放有毒火腿肠的行为人涉嫌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那么什么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呢?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合法占有权。《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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