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书局是鲁迅最重要的出版合作方。 从1924年5月印行《呐喊》第3版开始,鲁迅与北新书局的合作一直持续至鲁迅去世。但 双方的合作并不是一帆风顺的c 1929年8 月,鲁迅曾就拖欠版税等事宜委托律师准备 对北新书局提出诉讼,后来在郁达夫等人的 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庭下和解,这便是轰动 一时的版税纠纷。顾名思义,版税纠纷的核 心便是双方的版税关系,这也是双方合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北新书局向鲁迅支付版税, 始于1925年H月份①。由此开始,双方的 版税收支往来因鲁迅居住地的迁移大致可分 为三个时期,即北京时期、厦门一广州时期以 及上海时期。尽管在某些时候,双方因为版 税支付数额和支付时间有过分歧,但在此期 间,北新书局始终都在向鲁迅支付版税,从未间断。
然而,在双方的版税关系上,以往研究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多根据荆有麟的回忆,认为在北京时期,北新书局向鲁迅支付 版税的行为十分不规范:“北新予先生稿费的方法,亦特别地使人吃惊。民国十三四年在北平市,李小峰偶尔从旁人口中,如章衣萍、许钦文等处,知道先生有所需钱时,就随便拿几十元或一二百元送去。”②其二,认为 在厦门一广州时期,北新书局从未向鲁迅支付过版税:“ 1926年8月至1927年10月,鲁 迅南下到了厦门和广州,北新书局却没给鲁 迅一分钱的版税。”③其三,除直接向鲁迅支 付版税外,北新书局定期向鲁迅留京家人支 付生活费一事尚未受到足够重视,对于此项 支付的时间范围和支付数额上的认识也并不 清晰。其四,对于1929年版税纠纷的原因和性质的认识还有待探讨,以往研究中无论是 “欠债还钱”④的定义还是北新书局“远离了 新文化出版理想”⑤的解释都仍然值得商 榷。而对上述问题一一做出解答则正是本文 的目的所在。
一、双方在“北京时期”的版税
收支是否规范?
以往研究多根据荆有麟的回忆,认为在 北京时期,北新书局向鲁迅支付版税的行为 很不规范:“北新予先生稿费的方法,亦特别 地使人吃惊。民国十三四年在北平市,李小 峰偶尔从旁人口中,如章衣萍、许钦文等处, 知道先生有所需钱时,就随便拿几十元或一 二百元送去。”然而这种看法并不准确。实 际上,尽管这一时期北新书局支付鲁迅的版 税数额确实不多,每次金额也不固定,但也并 未“随便”。根据《鲁迅日记》记载,从1925 年11月开始支付鲁迅版税至1926年8月鲁 迅离京南下前的10个月里,北新书局共支付 鲁迅版税14次,共计1220元,具体如表一:
由表一可以看出,在支付数额上,尽管北新书局每次支付的数字略有差异,但幅度不是很大,多在100元上下:在14次收款记录 中,每次刚好收款100元的情况有就8次。 这说明在此时期,北新支付的版税数额存在 一定的规律性,并非随意支付。从支付频率 来看,每两次支付的时间差一般在20 -40天 之间,大致为每月一次。而从具体支付时间 来看,除最后一次可能因鲁迅即将离京(鲁迅 在1926年8月26日离京南下)而提前改为月中 支付外,支付行为基本都发生在每月的月 初或月底。综上所述可以判断,北新基本 是按月支付版税,数额为每月10。元左右, 每月的支付时间也大体固定在月底到月 初。由此可看出,双方此时的版税收支尽 管还尚未完全规范化,但具有明显的规律 性,并不像荆有麟及后来的部分研究者所 说的那样“随便”。
此外,北新书局此时每月支付鲁迅版税 数额不大的原因主要为以下两点。首先,此 一时段,即1926年8月南下之前,鲁迅交由北新书局出版的书籍数量和印行版次并不算 多,《桃色的云》《中国小说史略》《苦闷的象 征》《热风》此时均仅印两版左右。并且,除《热风》的两个版次均由北新书局出版外,其他均为新潮社和北新书局各1版,而每版一般不超过1500本左右。相比之下,只有《呐喊》的版次和印数较多,但此时由北新书局出版的亦只有两个版次共计6500册,其他版 次均为新潮社出版。至于其他3本著作, 《华盖集》于1926年6月初版,《彷徨》和《小说旧闻钞》更是在8月即鲁迅南下时方首次出版,此时暂可不计版税⑥。其次,是鲁迅有 时会有意将他在北新的版税移为他用,比如 在1926年4月,鲁迅授意北新书局将《呐 喊》的所得版税垫资印行许钦文的《故乡》: “这时北新书局已成立了些时候,鲁迅先生 应得的《呐喊》版税暂不领用,叫北新书局用 这笔钱印我的《故乡》,我这处女作这才与世 见面了。”⑦
二、北新书局是否在“厦门一广州时期”向鲁迅支付版税?
以往研究多认为北新书局在此一阶段没 有向鲁迅支付过版税,如李明山在《鲁迅的版权观念与实践》一文中就持此说:“1926年 8月至1927年10月,鲁迅南下到了厦门和广州,北新书局却没给鲁迅一分钱的版税。” 这种说法的依据主要来自《鲁迅日记》,根据日记记载,鲁迅在此时期确实没有直接收到 过李小峰支付的版税。但北新书局在此时是 否承担着鲁迅母亲等留京家人的生活费用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显然也是北新书局向鲁迅支付版税的一种方式。
按照这一线索,笔者留意到了鲁迅在厦 门时写给许广平的一封信件,信中提及:“听 说小峰也并不能将约定的钱照数给家里,但 家用却并没有不足”。⑧这封信极其重要,因 为它能够说明,无论北新书局后来严格执行与否,鲁迅离京前曾和北新书局的老板李小 峰有过约定:北新需按月向鲁迅京寓支付一 定的生活费用,以供鲁迅母亲等留京家人的 生活之需。此外,在厦门一广州时期的鲁迅 日记中,并未发现鲁迅向家里汇款的记录,而 将向家中寄款的时间和数额记于日记之中是 鲁迅的一个习惯⑨,这说明此时期鲁迅并未 向家中寄款,这也更加证明了北新书局向鲁迅京寓提供生活费用是“家里却并没有不足”的一个原因。
如果说上述推论尚属猜测,那么1996年 《上海鲁迅研究》“馆藏一斑”栏目内刊登的, 由许羡苏记录,吴长华整理的《鲁迅家用收 支帐》⑩,则坐实了上述猜想。该账目是 1926年9月到1930年2月间鲁迅京寓的家 用收支账,由当时帮助鲁迅管理京寓账目的 许羡苏记录,其中包含了北新书局自1926年 9月(鲁迅南下之后)至1929年7月(版税纠纷 之前)向鲁迅京寓支付版税的全部记录,现将 具体支付明细转录如下(见表二):
根据表二不难看出,鲁迅在厦门一广州 时期,北新书局每月一般向鲁迅京寓支付一到三次版税,但无论支付次数如何,每月150 元的总数额是固定的,并且少有拖欠到下月 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鲁迅在上述给许广 平的信中提及的“听说小峰也并不能将约定的钱照数给家里”和北新书局稳定的支付行 为有所矛盾,这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因 为这封信的写作时间恰好在北新书局在该月 的两次支付行为之间,而这时鲁迅刚刚离京不久,对于北新书局的付款方式和频率可能 还不熟悉,因而有可能误以为李小峰“并不 能将约定的钱照数给家里”;其二,鲁迅离京前与李小峰约定的数额可能高于每月150 元,但这只是一种假设,暂时缺乏其他材料支 撑。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能否定北新书局在鲁迅离与后,每月定额供给鲁迅留与家人的生活费用,而为留京家人支付生活费用同样是北新书局向鲁迅支付版税的一种体 现。至此,有关鲁迅在厦门一广州时期,北新书局是否曾向鲁迅支付版税的争议可以暂时告一段落。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处证据可作辅证。 鲁迅去世后,李小峰在上海《立报》上发表的 《李小峰六项声辩》中宣称,
“后先生往广州, 即为本局设立代售处,以便利读者,即以所得 书款,充为先生在本局之版税。而北平之家 庭,则受先生之嘱,月付百五十元,后改送百 元,至今从未间断”。
可能是因为这份“声辩”属于李小峰的“一家之言”,因而历来不被重视,但其中所言“北平之家庭,则受先生 之嘱,月付百五十元”的表述同《鲁迅家用收支账》中的记载完全相符,这也更加证实了上述判断。而更重要的是,该“声辩”还提供 了与此相关的另一则重要线索,即北新书局是否如声明中所言,将广州北新书屋(鲁迅于1927年3月-8月在广州开设,代售北新书局和未 名社书籍)代售北新书局书籍所得售书款项, 作为北新支付给鲁迅的版税。对此,似乎至 今尚无定论,但也并非无迹可寻。根据广州 时期的鲁迅日记记载,鲁迅此一时段有两次 向未名社汇款的记录,分别是7月2日和10 月14日,两次共计汇款180元,且指明为北 新书屋代售未名社书籍所得款项。相比之 下,鲁迅与北新书局之间则只有互寄代售书 籍账目的记载,却并无向北新书局汇款的 记录。这可从侧面证明,《李小峰六项声辩》 中以北新书屋所得售书款作为鲁迅版税一事极有可能属实。而根据此一时段日记记载的 未名社和北新书局向北新书屋所寄代售书籍 的数量比例推算,北新书局代售书籍的数量为 未名社代售数量的数倍,而总价值亦可能是未名社所得180元书款的数倍。这笔款项虽然 数目不大,也远远不及鲁迅此时应得的版税数目,却也是北新书局在此时向鲁迅支付版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予以忽视。
三、双方在“上海时期”的版税收支往来
这一时期的版税收支往来中容易被忽视 的是,鲁迅在上海时,北新书局亦曾长期按月 支付鲁迅京寓的生活费用,这一支付行为因 1929年双方的版税纠纷而被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鲁迅1927年10月初到 上海至1929年8月双方发生版税纠纷之间 的这段时间。李小峰曾回忆:“先生来沪后, 每月由北新交付版税300元,作为生活费用, 北京北新复业后,另送百元作为先生的老母 亲的家庭开支。”而荆有麟的说法是,“到上海后,先生因无固定收入,乃与北新老版李小峰交涉,结果:决定除先生北平之家,由北平北新书局,仍按月送五十元外,上海方面, 由北新每月暂送200元。”这两种说法都承认鲁迅到达上海后,北新书局由北京和上海 两地分别向鲁迅支付版税,分歧则在于具体数额。根据《鲁迅日记》的记载,这段时间 内,北新书局在上海方面直接向鲁迅支付的版税数额约为每月200元,即更接近荆有麟 的说法。至于北京方面的支付数额,上文所引的《鲁迅家用收支账》中的记录则为每月 150元,不仅高于荆有麟的说法,甚至高于当事人李小峰的回忆。
第二个阶段,为1932年7月至1937年 抗战爆发。1929年版税风波后,双方新的协 议规定,在补还旧欠版税之后,北新每月需向 鲁迅支付400元新版税。值得注意的是,当 时的协议似乎并不包括北新书局要继续按月 支付鲁迅京寓生活费用的相关条款,因为 根据《鲁迅日记》记载,此后近3年,鲁迅京 寓的生活费用始终由鲁迅自行承担。而从 1932年7月开始,日记中不再出现鲁迅继续 向与寓打款的记录。说明从此时起,鲁迅与寓的生活费用另有供款之处,而鲁迅在该年 年底的两封书信则对此提供了重要线索。10月2日,鲁迅在写给李小峰的信中提到,“年来每月所收上海及北平版税,不能云少,但亦仅足开支”。按照1929年的双方协定,北新只需要支付上海方面的版税,而这封信提 到了“北平版税”,说明此时协议有变,北新 书局除支付上海方面的版税外,亦要支付北平方面的版税。而11月15日鲁迅写给许广 平的信中更是直接提到,“午后访小峰,知已回沪,版税如无消息,可与老三商追索之法, 北平之百元,则已送来了”。
此信可以明确说明,此时的北新书局确实再一次向鲁迅 京寓支付版税,且数额为每月100元。这两 封信提供的线索,与鲁迅日记自1932年7月 起不再出现向京寓打款的记录是吻合的,与 上文所引的《李小峰六项声辩》中“后改送百元”的说法也一致。为直观展现“上海时期”双方版税收支的 整体情况,笔者将从《鲁迅日记》和现存版税收据中所得的,鲁迅与北新书局在上海时期 的版税支付往来罗列如下(此表既包括每月常规 版税,也包括此间北新书局因新出鲁迅书籍而额外支 付的专项版税,以及北新书局归还鲁迅的旧欠和新欠 版税,而北新支付给鲁迅京寓的版税也将以附加的形 式记在最后一栏“每月平均版税”之中。值得注意的 是,《鲁迅日记》和版税收据的记录均无法涵盖双方 所有版税往来,只能在相互对照后供大致参考):结合上表和相关情况可以看出,在1929 年版税纠纷之后,双方的往来更加商业化,北 新的版税支付行为也更加正规化,除还清旧 欠版税之外,基本能够按照版税纠纷时的约 定每月致送版税400元,至1933年,双方的 商业合作近乎达到顶峰。另外需要注意的 是,当时出版界普遍实行的是在每年“三节” 时分(年节、端午、中秋)结算作家已售书籍的 版税,而像鲁迅与北新书局之间每月支付定额版税的现象实际上是一种预支版税的行为,其每月支付数额是双方根据现有合作规模估算的,这是为了方便作家每月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经济收益以供生活所需,这也是鲁迅等知名作家在当时书局中所享受的便利特权,至于作家实际上的应得版税还是要依据所售书籍的结算结果。也就是说,在这种支付方式下,作家每月所得的定额版税并不 等于他应该所得的实际版税,具体数额或高或低,这要根据作家书籍的销售情况而定,这也会使得书店有时会改变每月的支付定额。 自1934年起,北新书局支付鲁迅的版税略呈下降趋势便与此相关。首先,在1933年的 《伪自由书》之后,鲁迅再未将新近著译交与北新,相反,还将《桃色的云》《小说旧闻钞》 《唐宋传奇集》等版权移交生活书店和联华书局等机构,双方的合作规模由此缩小。另外,这一时期上海严密的文网与衰颓的经济 形势也是导致书业萧条的重要原因,以至于在1935年年底,北新书局甚至向鲁迅和郁达 夫暗示其已欠账,并且在短时间内停发了郁 达夫的每月定额版税。相比之下,鲁迅尚属幸运,这也能够说明北新书局对待鲁迅的特殊态度,尽管在1936年1 -9月间,北新书局在上海方面支付鲁迅的版税已经不足每月150元。总的来看,自版税纠纷之后,除1932 年鲁迅因失去教育部薪资及遭遇战事等情况陷入短暂的经济危机时,曾向北新催问过版税之外,未见双方再次发生经济纠纷,直至鲁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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