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君按:2020年1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来,基层检察院对暴力袭警案件不起诉的做法依然普遍存在,甚至出现了参加高考不起诉、即将毕业不起诉、民营企业经营者不起诉等荒诞的不起诉理由。这些现象说明,《指导意见》并未被基层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制定《指导意见》的预期作用并未充分实现。“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如何保证《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当是今后一个阶段制定机关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收集《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号近期将对今年以来各地袭警不起诉案件的“不起诉理由”进行盘点梳理,以供关注袭警问题的朋友们讨论研究。
处于醉酒状态,抗拒执法的主观恶性小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彝族,大专文化,在**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昭通市**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国文,广东执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和龙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镇**路**号**广场**火锅店吃饭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苏将饭店的电力桌子掀翻,导致桌子上的电磁炉、锅等财物损坏(损失445元),并打了店员许某某右脸一巴掌,随后店长陈某某报警,寮步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及辅警队员尹某某、袁某某等人到场处理。因苏某某、龙某某处于醉酒状态,执法人员遂将两人带到**医院醒酒室进行醒酒,但是龙、苏拒绝进入醒酒室,执法人员经多次劝说无效,遂一起把苏推入醒酒室,苏强烈反抗,用右手打了王某某左面部一拳。后民警等支援队员到场后再次将苏某某送进醒酒室内并关上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协查复函、受案登记表、工作证复印件、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等书证,火锅店监控视频、寮步医院拘留病房监控视频、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许某某、高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员龙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苏某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抗拒执法的主观恶性小,且其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被执法人员推进醒酒室时挣扎反抗,未造成他人受伤的损害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案发后,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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