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中国饮料十强企业椰树集团在海南省人力资源市场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直聘”上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生“椰树培养职业经理学校”人才,其中招聘条件中要求应聘者写承诺书,承诺终身在“椰树”服务并以房产作抵押,若离开“椰树”则以房产偿还。
“椰树”还表示这是为了防止求职者将“椰树”作为跳板、作为“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但这些不符合常理的规定让人不由怀疑,此类“卖身条款”是否真的符合法律规定?
疫情之下,由于招聘岗位减少、招聘门槛逐渐提高、人员流动受限等等原因,求职难度较往年上涨,各个企业也开始细化管理,谨慎招聘。
对于“椰树”求职者“学到经验后跳槽”的担忧,是否有法律保障呢?
自然是有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双方需要是意思真实并以合同为载体进行固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虽然不知道招聘信息中提及的“椰树培养职业经理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会不会为劳动者提供多么专业的技术培训,但“椰树”确实可以考虑结合实际拟定服务期条款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那么“椰树”出于防止求职者学成就跑的目的,能否制定那些条件呢?
一方面,“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既有合理也有不合理。
“忠诚”和“顾事业”对于劳动者来说固然无可厚非,但“谋私”和“顾家”同样是每一个个体的合理要求和基本权利,在合法范围内,劳动者自然可以“谋私”和“顾家”。这一条件不能成为“椰树”压榨员工合法私益、侵占员工私人时间的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另一方面,对于争议较大的“服务终生”、“抵押房屋”则并无任何合理可言。
《劳动法》多条规定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详细罗列了相关情形。同时,除开服务期、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约定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相关条款)和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虽然在招聘时,“椰树”列出了“一高薪三重奖”的“诱人条件”,但相关招聘条件不光自身存在诸多不合常理,本质上也已经突破了法律界限,若“椰树”还妄图日后以这些招聘条件去追究劳动者的合法行为,那就更贻笑大方了。
不得不说,我国劳动者维权仍然存在成本较大、个体力量小、周期长、用工单位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导致劳动者十分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非法剥削,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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