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4月17日,张某向法院诉称,其与前妻杨某离婚时达成协议,位于县城内的平房四间归其所有。后因开发拆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妻杨某同开发商签定合同,将置换的楼房和车库归前妻所有。故此,张某认为,其前妻杨某同开发商恶意串通。遂将开发商及杨某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拆迁合同无效。
【审理】
2020年6月17日,曲阳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张某出具了离婚协议书,证实被拆迁的四间平房归本人所有。开发商出具了拆迁合同,该合同有两页,除盖有开发商公章外,第一页“乙方”处为杨某所签字,第二页落款处“乙方”处为张某和杨某所签字。
庭审过程中,杨某委托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申请了二名证人出庭作证。二证人均证实,拆迁合同签订时,张某和杨某一起去的开发商处签字,张某当时说该平房的地基是杨某娘家的,要是不让杨某签字,别人会说他忘恩负义。于是,双方在核对合同后,当面在拆迁合同上签字。由此可见,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在协议书上的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故此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拆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
2020年8月11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二证人的陈述与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书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为:(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签订拆迁合同日,双方一起到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同时合同盖有开发商公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故而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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