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灰灰菜编辑
你好军路,我是一名四川军嫂,丈夫在边疆服役,我们常年两地分居、聚少离多,自从成为军嫂就很关注我们这个群体的优待政策,也认识了很多军嫂,他们有些跟我一样在事业单位上班,经常听她们说利用军嫂探亲假去部队看望丈夫,我很是羡慕,因此前段时间我去单位询问了军嫂探亲假的事情,他们告知我不太清楚有这个政策,所以不给我请,我想问下国家相关的政策有哪些?我是否符合这个政策呢?
答复(本期由灰灰菜编辑解答):
你好军嫂,关于军属探亲假这个问题,我们以前做过解答,只要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军属就可以享受这个待遇,具体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在这份《规定》中明确: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
这份《意见》对探亲假有了具体的解释: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照《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64〕中劳薪字第296号)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的假期天数应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也就是三十天)。
二、四川省出台的相关政策
其实,很多省市的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规定仍然按照上述几份政策而制定和细化,特别是你提到的四川省,小编查询了相关政策为《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劳险〔81〕23号)、《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劳人险〔1983〕49号)等文件执行。
对于配偶是部队干部的职工,根据〔64〕中劳薪字第296号、川劳险〔81〕23号等文件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明确:
1、部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
2、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
因此,你到底是否符合享受这个探亲假,要看你的实际情况(这里包括政策中要求的条件等),然后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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