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执监412号,肖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02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肖建女。
利害关系人(异议人、复议人):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汪江洋、刘丽春。
03基本案情
申诉人肖建女不服江西高院(2018)赣执复42号执行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监督。
赣州中院于2013年6月19日保全查封了祥和苑1栋、2栋、8栋房产。后于2015年5月20日续查封了8栋房产。
吉安中院于2014年10月27日保全查封了祥云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井国用(2010)第CL238号、面积为15593.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井冈山农商行接受抵债后提出异议请求吉安中院撤销查封。吉安中院作出(2018)赣08执异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井冈山农商行的异议请求。
江西高院认为,依据《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虽然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但其目的是要求执行法院完善执行措施,进行充分公示,未分别办理查封登记不影响其查封效力。裁定撤销吉安中院(2018)赣08执异7号执行裁定。
04裁判要旨
执行实践中,因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同、登记范围不同、当事人申请查封的对象不同等原因,常出现地上建筑物、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不同法院查封的情况。
《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该条就是为了解决当地上建筑物、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属于同一当事人,人民法院只查封了其中一个或者两者分别被不同人民法院查封时,相关查封的效力范围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赣州中院2013年6月19日所作的查封,不仅对8栋房产本身有效,其效力也及于8栋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赣州中院对8栋房产的查封登记早于吉安中院对整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故赣州中院是8栋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首先查封法院。在查封期限内,赣州中院对8栋房产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裁定8栋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并归井冈山房地产公司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2013)赣中执字第1395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送达井冈山房地产公司时起已发生转移,即归井冈山房地产公司所有。吉安中院对8栋房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继续查封,系对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的查封,于法无据。江西高院裁定解除对祥和苑8栋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无不当。
来源:律法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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