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纸裁定宣告“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张玉环无罪释放。
张玉环在长达27年的申诉和等待之中,终于迎来了无罪释放的圆满结果,根据张玉环的说法,在9000多个日夜里,他写下了无数张申诉书,甚至还一度被公安部门带走后惨遭刑讯逼供,张玉环的惨痛经历能发生在当今的社会简直是难以想象的事情。
那么,如果张玉环案发生在古代,办案人员该怎么追责?
古代中国对发生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惩处力度非常重,绝大多数都是以处死的方式来追究所有参与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尚书·周书·吕刑》中便提到了,如果办案的法官有依仗官势、挟私报复、暗中做手脚、收受贿赂、宴请说情等行为而导致判罚不公,那么,法官和办案人员也与犯人同罪。
比如,不该判处死刑的人,最后却被判处了死刑并且执行了,法官就要被拖出去砍头。
如果采取虚构事实的做法,将案子错判,有罪者判无罪,无罪者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即触犯了“出入人罪”的刑罚,法官就要遭“反坐”,也就是判处和犯人相同的罪行,即误判犯人死刑的,出事法官也犯死罪,且“死罪不减”。
“反坐制度”继承了先秦判罚不公“其罪惟均”的刑法思想,这种制度就开始实行,汉顺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零陵太守刘康,就是因为“坐杀无辜,下狱死。”
当然,有些业界良心法官面对错判也会选择自裁的方式以赎其罪。
譬如,春秋时期,晋国最高法院院长李离因为办错了案子十分自责,于是,他把自己关进了小黑屋,依照律法判处了自己的死刑,当时的晋文公都出面替他解围,并赦免的他的过失,但一根筋的李离拒绝了国君的好意,就拔剑抹了脖子。
同样,对于刑讯逼供这个顽疾,古代更是有着严格的规定。
当下很多古装电视剧或电影中,我们会动辄见到衙役抓到犯人后一顿暴打,将人犯屈打成招,然而,实际上古代对于用刑也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
《隋书·刑法志》记载,南朝梁武帝时,有种官方认可的刑讯手段,即可将人犯饿上三天然后再开堂审理,古人称为“测罚”,南朝陈则有“测立”,即将人犯拷打后,让其站到约一尺高、仅能容双脚站立的土垛上,每次站“七刻”,约100分钟。
而唐朝《唐律疏议·断狱》中则规定,对人犯用鞭笞刑,并且不得超过200下,15岁以下、70岁以上的人以及孕妇都不得用刑,在后来的宋、元、明、清朝代里,均有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刑讯逼供在古代是被官府认可的一种做法,但也有着严格的约束和规定,那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法官该怎样被追究责任呢?
对此,宋朝就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一律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唐律疏议》规定“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他法掠者,杖一百;杖过数者,反坐所剩。”也就是说只允许打一百杀威棒,实际执行中却超过了一百下,那法官也得被打一百杀威棒。
在司法重审方面,古人也有着鲜明严格的救济措施。
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宋会要辑稿》记载,宋朝允许人犯及其家属翻供,并且只要翻供了,就得采取异地重审的方式开堂审理。
原审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不得从中作梗,否则严肃追究阻拦者的法律责任。
古代司法体制尚且如此之发达都不能避免错案,而在现代手段更为高明的今天,冤假错案应该成为渣滓被扫入历史废墟,但由于案件是人来办理的,自然会存在各种瑕疵,而一旦事关人命的大案上,倘若稍微出现点问题,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参考资料:《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尚书》、《隋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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