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上午8点左右,成都双流蓝色港湾酒店,一对父母将刚出生的婴儿从酒店二楼窗户扔了下来。孩子是从酒店二楼扔下来的,疑为孩子生母所为,是个年轻妈妈。
这个事件无非两种可能,一是未婚少女年少无知,二是夫妻重男轻女。但是看事件发生在宾馆,正常的夫妻一定会在医院。大部分可能是第一种可能。
在今天这个信息发达的社会,男女之间越来界限越来越少,男女同居的越来越多,未婚怀孕的越来愈多。还有很多做坠胎手术的,更严重的自己私自坠胎的不在少数。
无论是那种情况,本着对自己还有孩子的方面讲,男女都要对自己负责。如果没有做好作为父母的准备就做好避孕措施,对自己对孩子都好。
另外补充一下法律知识:
从刑法角度侵害婴儿生命的犯罪理论上称为“溺婴”行为。
广义的“溺婴”没有犯罪主体方面的限制,狭义的“溺婴”则是指生父母在分娩时或者分娩后杀死自己亲生子女的行为。
对于“溺婴”行为法律上通常以故意杀人罪来定性。
法律上一般认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如果胎儿脱离母体时能独立呼吸,就认为是自然人的出生,该新生婴儿就成为了法律意义上有生命的自然人。对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均属刑法保护的对象。
只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不管侵犯什么样的对象,哪怕是刚出生的婴儿,也不影响犯罪案件的定性。
从犯罪构成上看,广义的“溺婴”是他人故意非法剥夺出生婴儿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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