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或根据交易习惯,有些人在进行买卖时会习惯性不签订书面的合同,更多的选择口头协议。那么口头协议受法律认可吗?今天小瀚就给大家讲讲。
什么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并不是白纸黑字的书面文件才是“合同”。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判断是否属于合同时,虽然重视其法律形式,但更多的还是取决于内容,强调合同的法律关系。
所以合同不仅仅限于合同书,口头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书面形式的合同,口头协议或约定的法律风险或证明难度相对较高,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口头约定往往很难证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2015年底到2016年初,某蜂业公司按照与某蜂产品加工厂的口头约定,将价值18万元的蜂蜜送到该厂,蜂业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于2016年8月7日给该工厂开具了两张货款发票共计18万元,交给了该厂的采购员张某,当时张某出具了收到两张发票的手续,后张某又将两张发票转给了该厂的会计韩某,韩某将两张发票遗失,2016年10月30日,韩某出具书面证明:称两张发票遗失,待资金稍有缓和即可办理此款事宜(这就为蜂业公司提供了书面证据)。
到2016年12月该加工厂仍未付款,蜂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蜂产品加工厂给付货款及滞纳金,该加工厂承认收到蜂业公司的蜂蜜未付款,但对蜂业公司所提的送货数量提出异议,认为收货数量应以加工厂的保管员在来货单上的签字为准,现加工厂的来货单有保管员签字的只有一张,货款数额为12万元,故只同意付12万元货款。
受诉法院认为:蜂业公司与蜂产品加工厂的购销行为虽然有效,但对非及时清结的购销活动,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致使双方对所送货物数量存在异议,造成纠纷,双方均有责任,该加工厂收到蜂业公司的货物和发票后,长时间不进行结算,也未对发票所开的货款数额提出书面异议,对此纠纷应承担主要责任,蜂业公司所提要求加工厂付给其货款18万元的诉讼要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要求,因双方无书面协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1)蜂产品加工厂给付蜂业公司蜂蜜款18万元,(2)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要求。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一般情况下,能够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可以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尽量避免口头约定合同;凡是不能及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虽然订立口头合同比较方便,但是从风险防范角度来看,这样形式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往往是比较大的。
所以,实践中,建议当事人谨慎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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