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女士和赵先生经人介绍走到一起,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二人生育一女儿,外表看似幸福美满的一家人,实际上家庭关系已经千疮百孔。
原来丈夫赵先生一直患有精神疾病,甚至结婚前一个月都还在治疗中。但是害怕告诉妻子楚女士后遭受嫌弃而取消婚约,丈夫便和家人一起隐瞒其病史,直到婚后楚女士才得知这一情况。
妻子觉得自己被深深的欺骗了,但是看着丈夫“好”的时候对自己很好,便抱着对丈夫能够治愈的希望,对其一直悉心照顾,继续生活着。
谁料事与愿违,此后丈夫的病症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有所恶化,甚至夫妻两人的交流沟通都存在问题。看着丈夫的模样,妻子终于在多年巨大的精神压力及感情折磨下,鼓起勇气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经过法院调解,以及亲戚朋友的劝导,和担心对女儿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妻子思考再三决定撤诉。
就这样又过了几年,丈夫完全没有好转,妻子的精神状态彻底崩溃,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认为感情破裂,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应否准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关键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妻子在丈夫隐瞒精神病后仍然与其生活并生下孩子,说明双方是有感情的,所以在妻子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做了调解,希望二人继续生活。然而,丈夫婚后经治不愈,病情不但未见好转,反而不断恶化,妻子再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调节离婚。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最终法院调解下,二人告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因为丈夫现患有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其今后的生活有保障,在分割财产时给予丈夫一定照顾。协议离婚时将共有的固定资产分配给丈夫,现金资产分配给妻子,孩子由妻子抚养,抚养费二人告各自承担一半。
无论对方生老病死,你都愿意照顾他一生一世吗?婚礼上二人都承诺了“我愿意”,可是如果从根本上,从源头开始就存在欺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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