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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吴高飞受贿、行贿一审获刑6年!受贿、行贿细节全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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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高飞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23刑初81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高飞,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灵璧县交通局客运办工作人员,住灵璧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邦兴,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2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高飞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7日中止审理;于同年4月30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高飞及其辩护人朱邦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受贿的事实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吴高飞利用其在灵璧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交通局客运办工作职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县联合治超组工作人员王某15、程某等人打听县联合治超组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将其获得的上述“治超”信息通过微信或电话方式告知超限、超载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员,为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打击提供便利。被告人吴高飞以提供“治超”信息为由,向途径灵璧的超限、超载货车车主或驾驶员定期收取费用,并根据治超组当时的执法力度调整收费标准。2017年4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吴高飞非法索取并收受143名车主、驾驶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52.641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昌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600元。

  (二)2018年4月份,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陈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200元。

  (三)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陈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000元。

  (四)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陈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6000元。

  (五)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崔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400元。

  (六)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丁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600元。

  (七)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高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500元。

  (八)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谷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9400元。

  (九)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胡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500元。

  (十)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季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500元。

  (十一)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700元。

  (十二)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9700元。

  (十三)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朱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3700元。

  (十四)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000元。

  (十五)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4000元。

  (十六)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700元。

  (十七)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6国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1300元。

  (十八)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7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4000元。

  (十九)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8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500元。

  (二十)2019年3月份,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9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160元。

  (二十一)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10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1600元。

  (二十二)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马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400元。

  (二十三)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马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300元。

  (二十四)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宁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200元。

  (二十五)2019年5月份,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戚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二十六)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宋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800元。

  (二十七)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邰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1500元。

  (二十八)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陶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000元。

  (二十九)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田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1500元。

  (三十)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田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三十一)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8000元。

  (三十二)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600元。

  (三十三)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5200元。

  (三十四)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4500元。

  (三十五)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9800元。

  (三十六)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魏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三十七)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宋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1600元。

  (三十八)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吴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8400元。

  (三十九)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吴某2用及其儿子吴静尧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000元。

  (四十)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武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8700元。

  (四十一)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夏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四十二)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谢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四十三)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谢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4900元。

  (四十四)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邢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四十五)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闫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500元。

  (四十六)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杨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500元。

  (四十七)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杨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100元。

  (四十八)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杨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四十九)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尹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6500元。

  (五十)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营同浩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600元。

  (五十一)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余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500元。

  (五十二)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000元。

  (五十三)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五十四)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000元。

  (五十五)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500元。

  (五十六)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000元。

  (五十七)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6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0元。

  (五十八)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7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6500元。

  (五十九)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8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1900元。

  (六十)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9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400元。

  (六十一)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0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六十二)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赵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9900元。

  (六十三)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朱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5600元。

  (六十四)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杜某1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六十五)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卜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现金12000元,共计15000元。

  (六十六)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代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900元。

  (六十七)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六十八)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六十九)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刘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500元。

  (七十)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沈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七十一)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圣亚飞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500元。

  (七十二)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6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七十三)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6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七十四)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胡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200元。

  (七十五)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吕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七十六)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6露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400元。

  (七十七)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7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5500元。

  (七十八)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吕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5500元。

  (七十九)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0900元。

  (八十)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8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3500元。

  (八十一)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吕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500元。

  (八十二)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单元彬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600元。

  (八十三)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9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3000元。

  (八十四)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1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6599元。

  (八十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10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500元。

  (八十六)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1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八十七)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田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700元。

  (八十八)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500元。

  (八十九)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九十)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6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九十一)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徐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0000元。

  (九十二)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1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九十三)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吴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000元。

  (九十四)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朱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九十五)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元浦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九十六)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侯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九十七)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7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400元。

  (九十八)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8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500元。

  (九十九)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刘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200元。

  (一百)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杨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一百零一)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赵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100元。

  (一百零二)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胡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500元。

  (一百零三)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1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一百零四)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卓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一百零五)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闵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000元。

  (一百零六)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马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一百零七)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朱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一百零八)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关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000元。

  (一百零九)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9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一百一十)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牛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一百一十一)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许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一百一十二)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1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500元。

  (一百一十三)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沈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一百一十四)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戈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3500元。

  (一百一十五)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胡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一百一十六)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20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0000元。

  (一百一十七)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2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000元。

  (一百一十八)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赵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一百一十九)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1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000元。

  (一百二十)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2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360元。

  (一百二十一)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陶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000元。

  (一百二十二)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2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3400元。

  (一百二十三)2018年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刘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一百二十四)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潘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300元。

  (一百二十五)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赵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0元。

  (一百二十六)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盛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7200元。

  (一百二十七)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桑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一百二十八)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2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一百二十九)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杜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000元。

  (一百三十)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尚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1000元。

  (一百三十一)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梁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59700元。

  (一百三十二)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邰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3700元。

  (一百三十三)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陶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200元。

  (一百三十四)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武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一百三十五)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郭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9500元。

  (一百三十六)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胡某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800元。

  (一百三十七)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杨某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一百三十八)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韦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7300元。

  (一百三十九)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朱某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000元。

  (一百四十)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1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9400元。

  (一百四十一)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葛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5000元。

  (一百四十二)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付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9200元。

  (一百四十三)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马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400元。

  二、行贿的事实

  2016年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吴高飞为了和县联合治超组的工作人员维持良好的关系,以便其谋取县联合治超组上路查处超限车辆的工作时间、地点等查处信息和谋取超限车辆被查处后能够从轻处罚不正当利益,送给县联合治超组工作人员武某3、程某、王某14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6.462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吴高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2017年以来送给宿州市公路局灵璧分局路政科工作人员武某3人民币4800元、购物卡200元、小贵牌香烟2条、雨花石牌香烟4条、为武某3结吃饭账14100元。

  (二)被告人吴高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2018年以来以微信转账方式送给宿州市公路局灵璧分局路政科工作人员程某人民币15400元。

  (三)被告人吴高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于2018年6月30日以微信转账方式送给宿州市公路局灵璧分局路政科工作人员马某5人民币8000元。

  (四)被告人吴高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2017年以来以微信转账方式送给宿州市公路局灵璧分局路政科工作人员王某14人民币7000元。

  (五)被告人吴高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2017年以来以微信转账方式送给灵璧县交通局执法工作人员杜某3人民币6000元。

  (六)被告人吴高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2017年以来送给灵璧县交通局执法工作人员王某15硬中华牌香烟4条。

  (七)被告人吴高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2017年以来送给灵璧县交通局执法工作人员李某15超市购物卡2000元、硬中华牌香烟4条。

  (八)被告人吴高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2017年以来送给灵璧县交通局执法工作人员孙某1硬中华牌香烟2条、一盒月饼、一条羊腿。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所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高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在灵璧县交通局工作职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索取并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52.6419万元,数额巨大,又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46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高飞对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数额没有那么多:

  一、第11、12、15起的车牌号重复;

  二、第20、22、29、64、69、101、108起中存在民事借贷关系,且部分通过微信已经归还;

  三、第20起与25起车牌号重复;

  四、第28起与第121起车牌号重复。具体的数字他也记不清楚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高飞犯受贿罪不当,应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被告人吴高飞并不是利用自身的权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系一般工作人员,没有实际权利,也不足以影响联合治超组的工作;

  二、被告人吴高飞于2017年前参加联合治超执法工作,与联合治超组的工作人员熟悉,应系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接触的人;

  三、被告人收受财物,利用的是关系密切人的职务影响,损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该关系属于非权力性影响力,是基于他与治超组工作人员的情感关系而衍生的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数额上应扣除326366元,认定为1200053元。1、起诉书指控的第8、12、15、45、51、101、125、130起中的35100元系借贷关系;2、起诉书指控的第9、28、46、54、65、88、91、95、117、121、126、131起中支付违章车辆罚款共计178000元,被告人没有实际占有;3、起诉书第1、12、15、19、20、23、25、39、64、65、72、96、104、109、113、115、121、122、124、129、135起中的部分款项无证据支持共113266元;

  五、被告人吴高飞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3、被告人家庭困难,子女尚小;

  4、被告人行贿罪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

  受贿罪

  2016年至2019年,灵璧县人民政府设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从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公路管理局灵璧分局、灵璧县公安局等成员单位抽调陈某5(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中队长、客运办公室主任)、孙某1(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虞姬稽查站、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王某15(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中队长)、李某15(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中队长、出租办公室主任)、杜某3(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冯庙交管站副站长、虞姬墓稽查站工作人员)、程某、马某5、王某14(均系宿州市公路管理局灵璧分局合同制工人)、武某3(宿州市公路管理局灵璧公路分局路政科副科长)等人成立联合治超行动小组,整治超载超限运输等行为。被告人吴高飞于2008年退伍安置到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工作,2018年10月调到灵璧县交通局客运办工作,2014年至2017年参与联合治超行动。

  被告人吴高飞利用其在联合治超组工作期间及在灵璧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交通局客运办工作职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县联合治超组工作人员王某15、程某等人打听县联合治超组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将其获得的上述“治超”信息通过微信或电话方式告知超限、超载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员,为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打击提供便利。被告人吴高飞以提供“治超”信息为由,向途径灵璧的超限、超载货车车主或驾驶员定期收取费用,并根据治超组当时的执法力度调整收费标准。2017年4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吴高飞非法索取并收受143名车主、驾驶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47.781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昌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1100元。

  (二)2018年4月份,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陈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200元。

  (三)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陈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000元。

  (四)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陈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6000元。

  (五)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崔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400元。

  (六)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丁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600元。

  (七)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高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500元。

  (八)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谷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9400元。

  (九)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胡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500元。

  (十)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季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500元。

  (十一)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700元。

  (十二)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9700元。

  (十三)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朱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3700元。

  (十四)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000元。

  (十五)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4000元。

  (十六)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700元。

  (十七)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6国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1300元。

  (十八)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7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4000元。

  (十九)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8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二十)2019年3月份,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9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5160元。

  (二十一)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10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1600元。

  (二十二)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马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400元。

  (二十三)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马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300元。

  (二十四)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宁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200元。

  (二十五)2019年5月份,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戚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二十六)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宋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800元。

  (二十七)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邰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1500元。

  (二十八)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陶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000元。

  (二十九)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田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1500元。

  (三十)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田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三十一)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8000元。

  (三十二)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600元。

  (三十三)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5200元。

  (三十四)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4500元。

  (三十五)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9800元。

  (三十六)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魏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三十七)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宋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1600元。

  (三十八)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吴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8400元。

  (三十九)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吴某2用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四十)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武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8700元。

  (四十一)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夏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四十二)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谢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四十三)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谢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4900元。

  (四十四)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邢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四十五)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闫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500元。

  (四十六)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杨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500元。

  (四十七)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杨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100元。

  (四十八)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杨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四十九)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尹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0元。

  (五十)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营同浩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600元。

  (五十一)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余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500元。

  (五十二)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000元。

  (五十三)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五十四)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000元。

  (五十五)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500元。

  (五十六)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000元。

  (五十七)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6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0元。

  (五十八)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7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6500元。

  (五十九)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8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1900元。

  (六十)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9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400元。

  (六十一)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0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六十二)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赵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9900元。

  (六十三)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朱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5600元。

  (六十四)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杜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000元。

  (六十五)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卜某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

  (六十六)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代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900元。

  (六十七)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六十八)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六十九)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刘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500元。

  (七十)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沈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七十一)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圣亚飞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500元。

  (七十二)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6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七十三)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6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七十四)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胡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200元。

  (七十五)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吕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七十六)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6露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400元。

  (七十七)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7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5500元。

  (七十八)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吕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5500元。

  (七十九)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0900元。

  (八十)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8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3500元。

  (八十一)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吕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500元。

  (八十二)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单元彬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600元。

  (八十三)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9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3000元。

  (八十四)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1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6599元。

  (八十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10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500元。

  (八十六)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1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八十七)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田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700元。

  (八十八)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500元。

  (八十九)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九十)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6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九十一)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徐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0000元。

  (九十二)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1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九十三)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吴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000元。

  (九十四)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朱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九十五)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元浦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九十六)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侯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九十七)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7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400元。

  (九十八)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8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500元。

  (九十九)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刘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200元。

  (一百)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杨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一百零一)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赵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一百零二)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胡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500元。

  (一百零三)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王某1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一百零四)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卓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一百零五)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闵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000元。

  (一百零六)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马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一百零七)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朱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一百零八)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关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000元。

  (一百零九)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19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一百一十)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牛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一百一十一)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许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一百一十二)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1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500元。

  (一百一十三)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沈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一百一十四)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戈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3500元。

  (一百一十五)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胡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一百一十六)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20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0000元。

  (一百一十七)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2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000元。

  (一百一十八)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赵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一百一十九)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1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000元。

  (一百二十)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2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360元。

  (一百二十一)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陶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9000元。

  (一百二十二)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2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3400元。

  (一百二十三)2018年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刘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一百二十四)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潘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7300元。

  (一百二十五)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赵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0元。

  (一百二十六)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盛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7200元。

  (一百二十七)2019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桑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500元。

  (一百二十八)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张某2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一百二十九)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杜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000元。

  (一百三十)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尚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1000元。

  (一百三十一)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梁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59700元。

  (一百三十二)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邰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3700元。

  (一百三十三)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陶某3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3200元。

  (一百三十四)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武某2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4500元。

  (一百三十五)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郭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500元。

  (一百三十六)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胡某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800元。

  (一百三十七)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杨某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一百三十八)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韦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27300元。

  (一百三十九)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朱某5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2000元。

  (一百四十)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李某1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9400元。

  (一百四十一)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葛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5000元。

  (一百四十二)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付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19200元。

  (一百四十三)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高飞索取并收受马某4通过微信转账送的现金共计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监察委随案移交扣押的吴高飞手机一部。

  2、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高飞的自然状况。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吴高飞无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证明,灵璧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将被告人吴高飞抓获。

  (4)情况说明、工作身份信息、复员退伍军人统一分配介绍信证明,被告人吴高飞2008年5月退伍安置到灵璧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大队工作,2018年10月调到客运办工作,属于一般工作人员。

  (5)灵璧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晋升薪金工资审批表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明,吴高飞参加工作时间2004年12月及灵璧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聘吴高飞情况。

  (6)公安机关从深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吴高飞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吴高飞与相关车主、驾驶员微信转账,收取车主、驾驶员的带车费情况。

  (7)共52名车主或驾驶员手机微信转账给吴高飞的带车费转账截屏证明,货车车主或驾驶员超载、超限为逃避联合治超组检查、查处,找吴高飞“带车”,向吴高飞微信转账支付“带车”费。

  (8)灵璧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灵璧县公安局在调查吴高飞涉嫌敲诈勒索过程中,前往深圳通讯公司调取被告人吴高飞的微信转账记录数据。2019年11月15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被告人吴高飞批准逮捕。11月18日,灵璧县公安局将吴高飞涉案线索及重新整理的腾讯公司反馈数据光盘移交灵璧县纪委。

  (9)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10月8日,灵璧县公安局将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吴高飞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吴高飞如实供述自己利用非法获取的治超组执法信息,收受相关货车司机带车费用的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吴高飞主动交代,其通过向治超组内交通局、公路局的部分工作人员行贿,以此来获取治超组的查稽点及查稽时间等执法信息的犯罪事实。

  (10)货车车主、驾驶员户籍信息证明,相关货车车主的出生年月、户籍地、住址等自然状况。

  3、证人证言

  (1)昌某的证言证明,灵璧境内查超载比较严,处罚也比较重,他的车经常超载,为避免被查到,就想找人“带车”。他车是“陕汽德龙”,半挂车,车牌号皖L×××××,他车从房村拉石料往时村松,中间经过下楼镇,尤集镇、尹集镇。当时他通过一起跑车的人介绍说灵璧有个带车的都喊其“吴队”,其知道灵璧交通局、公路局、交警部门的查车时间、地点等信息,让其带车,跑车时不会被查到。他联系后,对方让他到月打钱。后他叫别人代打了一个月的钱1500元。之后都是他自己加吴高飞微信转钱,后吴高飞把他和他的驾驶员马金龙拉进一个微信群里。吴高飞他不认识,也不知道其是干什么的。他如果想走车,就安排马金龙在跑自卸车前把路线对吴高飞说,问能不能走,吴高飞说能走就走,说停就停。这些信息都是在微信群里直接发的,吴高飞就是这样“带车”的。他微信转给吴高飞共21100元,其中10000元是他车被查到了,给吴高飞办事的钱,后车没放出来,吴高飞又通过微信把钱退给他了。后期吴高飞涨钱,所以有2000元带车的费用,除第一次托别人带给吴高飞1500元,及10000元处理车钱,因“带车”共给吴高飞12600元。他的车没有被治超人员查过。他微信号是×××,吴高飞的微信号是×××,昵称是吴高飞,手机号码131××××4777。

  (2)陈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j6”牵引车,车牌号是皖L×××××。灵璧境内查超载比较严,查到处罚也重,他车经常超载,为避免被查到,就想找人“带车”。听说灵璧有个叫“安顺”的能带车,就联系了“安顺”,其要1600块钱一个月。“安顺”始终没见过,都是微信或电话联系的。听说“安顺”有这方面的能力和工作关系,肯定能搞到准确的查超信息。“安顺”建了微信群,大部分的查车信消息都会在群里发布,他在群里,如果想跑车,都是看群里的通知再跑车,没有单独和其联系过,“安顺”就是这样“带车”的。他一共给“安顺”转了3200元带车钱。他的车被查过,通过“安顺”都给解决了。他的微信号是×××。“安顺”微信号是×××,昵称吴高飞,手机号码131××××4777。

  (3)陈某2的证言证明,他两辆车是欧曼半挂侧翻车,车牌是皖L×××××和LB4969,他跑车的线是从房村拉石料经过灵璧往符离拉。灵璧境内查超载比较严,查到处罚也重,他车经常超载,为避免被查,就想找人“带车”。通过一起跑自卸车的人介绍说灵璧有个叫“安顺”的能带车。人他没见过,听说有这方面的能力和工作关系,肯定能搞到准确的查超消息。他或者他雇的司机跑车到灵璧交界处时发微信问“安顺”可有人查车,“安顺”就告诉他什么时间交通局、公路局、交警部门查车,其让走就走,让停就停,有时也会在微信群里发布一些路面上查车的消息。他一共给吴高飞转了12000元带车钱。他微信号是×××。吴高飞微信号是×××。

  (4)陈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欧曼牌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是LB2696。灵璧境内查超载比较严,处罚也重,他车经常超载,为避免被查,就想找人“带车”。他通过一起跑自卸车的人介绍说灵璧有个叫“安顺”的能带车。他跑车前,通过微信私问有没有查车的,“安顺”告诉他什么时间交通局、公路局、交警部门查车,他就能提前知道,他也进了“安顺”建的微信群。他一共给“安顺”转了26000元带车的钱。其中他替别人转过帐,也是带车的钱,替谁转的忘了。他的车没被查到过。他微信号是×××。“安顺”微信号是×××。

  (5)崔某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F×××××,听说灵璧县道路联合治超查的紧,处罚的重,查到一次处罚几万元,货车车主都不敢跑。灵璧有一些人,他们和联合治超组的工作人员关系好,利用关系掌握治超组的一些信息,用电话指挥车主逃避检查,把货车带过灵璧从中牟利。他通过一起跑车的人介绍说“安顺”可以带车,他加了“安顺”微信,在微信群里,“安顺”发布一些查车信息,让走就走,让停就停。跑车如果被查到,“安顺”给他处理,费用到期,如果不交钱,吴高飞就踢出群,不给带车。他一共给吴高飞转了4400元带车钱。他的微信号是×××,吴高飞微信号是×××,手机号是131××××4777。

  (6)丁某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j6”牌轻型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听跑车的人说吴高飞可以带车,在联合治超组有关系,能知道交通局、公路局、交警联合治超组检查的信息,其带车不会被查到,如果被查到其可以给处理。他联系吴高飞带车,没见过面。他跑车到灵璧境内,提前打电话给吴高飞问可有查车的,其让走就走,让停就停。他一共给吴高飞15600元带车钱。他微信号是×××。他的车没被查处过。

  (7)高某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是LA2760。听说“安顺”专门给人带车,他找“安顺”带过2个月的车,总共给“安顺”转了3500元钱。

  (8)谷某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牌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车经常超载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过车,一共给吴高飞转39400元带车钱。其中5000元是吴高飞借他的钱没还,说用“带车”费抵了。这些钱里还有替他叔谷宗群转了一部分带车的钱。带车期间他的车没被查处过。他的微信是×××,吴高飞微信号是×××,昵称是“安顺”,手机号是131××××4777。

  (9)胡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后卖了换了皖L×××××。灵璧路上查超载比较严,他车经常超载,听跑车司机说吴高飞在交通局上班,找吴高飞“带车”可以避免被交通、公路、交警三部门的联合治超组查到。他找吴高飞带车,其微信昵称叫“安顺”,他进这个群,群里有50多人,都是找其带车的司机。有时其在微信群里发布一些联合治超开展的时间地点等消息,他就按发布的消息出车。他微信是×××,吴高飞的微信是×××。他一共给吴高飞转了8500元带车钱。2018年2月他车因改型被交通局查到罚了5000元,他自己交的罚款,后找吴高飞,其通过微信把5000元罚款钱转给他了。因为他们约定,带车被查到处理都是吴高飞的。

  (10)季某的证言证明,他有两辆车,一辆“福田欧曼”、一辆“德龙”,车牌号皖L×××××、L83562。他通过跑车人介绍说“安顺”可以带车,找“安顺”带过3个月的车。他一共给吴高飞转16500元,其中6500元是带车钱。那10000元是有次他车在灵璧跑没找吴高飞带车,结果被查到,当时给吴高飞10000元说给处理,没几天车就被放出来了。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是×××,昵称是“安顺”。

  (11)李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一汽解放G6”牌大货车,车牌皖L×××××。因为超载,就向跑车的司机打听吴高飞给人带车,听说吴高飞和联合治超组的人关系比较近,能得到确切的查超消息,给人“带车”不会被联合治超的人查到。他一共给吴高飞3700块钱带车费,他微信是×××,吴高飞的微信是×××,昵称是“安顺”。

  (12)李某2的证言证明,他有两辆车,一辆大运牌,前四后八自卸车,一辆半挂车,车牌号皖L×××××、皖L×××××。他货车经常超载,听说吴高飞有这方面能力和工作关系,能搞到准确的查超消息,才找其带车的。他一共给吴高飞转29700元,其中27700元是“带车”的,有次吴高飞问借2000元,用来给家人治病,后来没有还,说用“带车”费抵了。吴高飞带车期间,他的车没被查过。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是×××,昵称是“安顺”。

  (13)朱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豪沃”牌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跑车的朋友介绍“安顺”给他带车,听说吴高飞是灵璧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和公路局、交警队都有关系,能得到联合治超在哪检查的确切信息,让其带车可以避免被查到。他转账给吴高飞带车费23700元,2018年8月16日给转的5000元吴高飞说其老婆生病了急用钱从他这借的,后通过微信将5000元还了。

  (14)李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牌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跑车的朋友介绍“安顺”给带车,听说吴高飞是灵璧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和公路局、交警队都有关系,能得到联合治超在哪检查的确切信息,可以避免被查到。他转账给吴高飞9000元。他微信是×××。

  (15)李某4的证言证明,他家有四辆车,两辆大运牌、两辆解放牌,车牌号皖L×××××、皖L×××××、苏C×××××、皖L×××××。听说吴高飞在联合治超组有关系,有能力带车,可以知道联合治超的检查信息。他找吴高飞带了7个月的车,一共给吴高飞14000元带车费。后给吴高飞转3000元钱,是吴高飞借的钱,没给他,被用带车费抵了。2018年8月份,他车在尤集被查到,吴高飞要10000元处理,他让父亲李元给吴高飞转10000元钱,吴高飞拿钱没有处理,是他自己交的罚款钱,他问吴高飞要钱,吴高飞到现在也没有还给。

  (16)李某5的证言证明,他有两辆“解放”前四后八,车牌号皖L×××××、皖L×××××。他通过一起跑车的人介绍“安顺”可以带车。他一共给吴高飞转7700元带车钱。他微信×××,吴高飞微信是×××,昵称是“安顺”。

  (17)李某6国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J6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微信是×××,吴高飞的微信×××,昵称“安顺”。他一共给吴高飞转11300元带车钱。

  (18)李某7的证言证明,她车是“解放”J6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一共给吴高飞转14000元带车钱,是她丈夫张四红微信发的。、

  (19)李某8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GH6”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听说“安顺”是交通局的工作人员,能获得联合治超在哪查车的消息,“安顺”建了微信群,在群里发布一些联合治超组查车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他一共给吴高飞转8000元,其中6500元是带车钱。

  (20)李某9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G6”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经核实),听跑车的人说“安顺”可以带车。他一共给吴高飞9160元,现金给1000元,其中前3000元是带车的,6160元是他买黄沙转错人转给其了,吴高飞退给他3000元,余下3160元吴高飞说当带车费抵扣了。共6160元带车钱,吴高飞没有退给他。

  (21)李某10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听说“安顺”在联合治超组有关系,能知道查车时间、点,有能力提高;联合治超组检查的信息,有能力给人带车,他给“安顺”11600元带车钱。他的微信×××。

  (22)马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赣C×××××。他给“安顺”30400元带车钱,另外有14000是吴高飞借的钱,后来还给他了。吴高飞带车期间,没有被查处过。

  (23)马某2的证言证明,他给“安顺”7300元带车钱,4500元是他替老表昌某转的带车钱。他微信号是×××。

  (24)宁某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j5”前四后八,车牌号皖L×××××,听说吴高飞有这方面的工作关系,能搞到准确的查超消息,有能力给人带车,他找“安顺”带了3个月的车共4200元带车钱。

  (25)戚某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G6”半挂车,车牌号皖M×××××,2019年5月他找“安顺”带车,给吴高飞3000元带车费。听说吴高飞在交通局上班,和联合治超组的人关系比较近,能搞到确切的消息,其让走就走,让停就停。

  (26)宋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徐工”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过车共转6800元带车费。

  (27)邰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吴高飞能搞到准确的查车消息,不会被查到,他找吴高飞带过车共转了31500元带车费,有时替人转了一部分钱,有4000元和3500元的,还按趟给其转过一趟100元钱。

  (28)陶某1的证言证明,他有两个车,一个“解放jh6”牵引车、一个“陕汽德龙”牵引车。车牌号皖L×××××、皖L×××××,他找吴高飞带过车共转了12000元。期间他的车被查过,公路局罚三万元,交通局罚一万,交警队罚三四千元扣六分,后吴高飞给他垫了一半的钱,大概两万元左右。

  (29)田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是皖L×××××。他一共给吴高飞转11500元带车费。带车期间在朱集乡被流动治超组查到罚10000元,后他问吴高飞要10000元钱,其没有钱给,又给他带两个月的车抵罚款的钱。

  (30)田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j6”自卸车,车牌号苏C×××××。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6000元。他微信是×××,吴高飞的微信号是×××,昵称“安顺”。

  (31)王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18000元带车费,带车期间车没被查到。他的微信号是×××,叫“东升”。

  (32)王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过车,听别人说吴高飞有这方面的工作关系,能搞到准确的查超信息,不会被查到,一共给吴高飞转9600元带车费,带车期间车没被查到。他微信是×××。

  (33)王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欧曼”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听别人说吴高飞有这方面的工作关系,能搞到准确的查超信息,车辆超载不会被查到,他一共给吴高飞转5200元带车费。带车期间他的车没被查到,他的微信号是×××。

  (34)王某4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牌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听跑车的人介绍说“安顺”可以带车,带车时知道其叫吴高飞。他一共给吴高飞转24500元带车费。带车期间车被查过,罚款自己处理,有一次被查,吴高飞向他要3万元处理,最后没帮他处理。其说3万元给其家人治病,只还他1万元,还欠2万元没有还。他的微信号是×××。

  (35)王某5的证言证明,他一共是四辆车是“陕汽德龙”,车牌号皖L×××××、皖L×××××、皖L×××××、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69800元带车钱。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号×××。

  (36)魏某的证言证明,他的“红岩”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过车,一共给吴高飞转1500元带车钱。他微信号×××,吴高飞的微信号×××。

  (37)宋某2的证言证明,他家有二辆欧曼半挂货车鲁D×××××、鲁D×××××、一辆陕汽德龙,车牌号鲁Q×××××。为不被联合治超组的人员查到,他找吴高飞带过车,开始谈带车费时吴高飞说只要交带车费,其负责路上不被查到,如果被查到都是其负责找人处理,他们车主不会再掏钱来处理。他一共给吴高飞转11600元带车费。

  (38)吴某1的证言证明,他有三辆车,车牌号皖L×××××、皖L×××××、皖L×××××。他找吴高飞带过车,开始谈带车费时吴高飞说只要交带车费,其负责路上不被查到,如果被查到都是其负责找人处理,他们车主不会再掏钱。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他一共给吴高飞转28400元带车费。

  (39)吴某2用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过车,共给吴高飞转3000元带车费,他儿子吴静尧给吴高飞转6000元,共计9000元都是带车费。带车期间车没被查过。他的微信号是×××,吴高飞微信号×××。

  (40)武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过车,共给吴高飞转18700元带车费。他以前被查过,在灵璧交通局交了5000元钱,“安顺”没有给处理,后就不找其带车了。他的微信号是×××,吴高飞微信号×××。

  (41)夏某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过车共转6000元带车费,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号×××,昵称“安顺”。

  (42)谢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大运牌半挂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过车,用他儿子的微信共给吴高飞转6000元带车费,他儿子微信是×××、吴高飞的微信号×××,昵称“安顺”。

  (43)谢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牌自卸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过车,带车期间没被查过。他用微信共给吴高飞转14900元带车费。他微信×××,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44)邢某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牌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过车共给吴高飞转4500元带车钱。

  (45)闫某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牌自卸车,车牌号皖L×××××,跑货物运输。听跑车的司机说“安顺”是交通局的人,能获得联合治超的检查信息,找“安顺”带车可以避免被交通、公路、交警三部门的联合治超组查到。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3500元带车钱。

  (46)杨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欧曼”牌自卸车,车牌号皖D×××××,听说吴高飞是交通局的人,能搞到联合治超的准确信息,其带车的话,可以避免超载运输被查到。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8500元带车钱。车被查到找吴高飞处理,他交了36000元罚款,还给吴高飞10000元让帮助处理,后吴高飞退给他39000元。

  (47)杨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豪沃”牌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过车共转了15100元,其中9100元是带车钱,6000元借吴高飞的,说给其妻子治病。他微信是×××,吴高飞的微信号×××,昵称“安顺”。

  (48)杨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j6”牌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F×××××。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3000元带车钱,带车期间车没被查过。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49)尹某的证言证明,他的“江淮”JAC,是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16500元带车钱。带车期间车被查过,通过吴高飞都解决了。他微信是×××,吴高飞的微信号×××,昵称“安顺”。

  (50)营同浩的证言证明,他的“豪沃”派牵引小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4600元带车钱。期间车被查过,通过吴高飞解决了,没有被罚。他微信×××,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51)余某的证言证明,她家的“解放G6”牌大货车,车牌号皖L×××××。她找“安顺”带过车共转3500元带车费,期间没被查过。她微信号×××,吴高飞的微信号×××,昵称“安顺”。

  (52)张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j6”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安顺带车共转2000元带车费。他微信×××,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53)张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j6”半挂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了6000元带车费。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54)张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后换成皖L×××××。他找吴高飞带过车共转9000元带车费,有次车被查了,吴高飞给他一万元处理。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55)张某4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是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6500元带车费。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号×××,昵称“安顺”。

  (56)张某5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F×××××。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9000元带车费。带车期间车被查过一次,他给吴高飞5000元处理罚款的事,没过几天车就放出来了。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57)张某6的证言证明,她有两辆“陕汽德龙”自卸车,车牌号皖L×××××、皖L×××××,都是从灵璧拉石料到朱仙庄。她找过灵璧的陈真和王东(王明伟)、吴高飞带过车。她共转给吴高飞15000元带车费。她微信是×××,吴高飞的微信号×××,昵称“安顺”。

  (58)张某7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自卸车,车牌号皖L×××××。听好多司机说吴高飞是交通局的工作人员,能搞到联合治超的准确消息,给别人“带车”比较稳当,不会被查到。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16500元带车费。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59)张某8的证言证明,他的“南骏”牌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11900元带车费,带车期间没被查过。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60)张某9的证言证明,他有两辆自卸车,一辆“陕汽德龙”车牌号皖L×××××,一辆“解放j6”车牌号皖K×××××,听说吴高飞在联合治超组有关系,可以知道联合治超的检查信息,带车被查到可以给处理,他超载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30400元带车费,期间没被查过。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61)张某10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经常超载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3000元,带车期间没被查过。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62)赵某1的证言证明,他有三辆车找吴高飞带,两辆“解放”、一辆联合卡车,车牌号皖L×××××、皖L×××××、皖L×××××。他车经常超载怕被查,听跑车的人介绍灵璧的“安顺”可以带车,有这方面的能力,能搞到查车的准确信息。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29900元带车费,带车期间没被查过。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63)朱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j5”轻型前四后八,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5600元带车费,带车期间没被查过。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64)杜某1的证言证明,他从事运输生意,车牌号皖L×××××,开始找马涛带车,后来找吴高飞带车。2018年11月30日他通过微信转给吴高飞2000元带车费,2018年12月7日,吴高飞找他借10000元,他通过支付宝转的,后其提供的带车信息越来越不准确,就不再找其带车了。问其要10000元钱,其说没有让等,又让其带两个月的车,其中的4000元钱算带车费,余下的6000元钱算欠他的,后还了2000,还欠4000元。他共给吴高飞6000元带车费。他微信是×××。

  (65)卜某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C×××××,他找吴高飞带过10个月的车。2017年10月转给吴高飞1500元带车费,2017年2月份通过代某转了1500元,其余8次现金给共计12000元,带车一共给吴高飞15000元钱。带车期间被查过,罚了15000元,吴高飞出了7000元,剩下的钱都算在带车费上。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66)代某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自卸车,车牌号苏C×××××,因为超限、超载被查后罚款非常厉害,最多可罚3万多元。他开始找陈真带车,后听其他驾驶员说交通局的吴高飞也带车,他加了吴高飞微信,又加了其的带车群。听说吴高飞在交通局上班,和治超人员熟悉,可以知道治超队的执法信息。吴高飞给他提供带车信息,每次运货前,都在群里问吴高飞,吴高飞在群里回复能走或等一会,他都按照吴高飞提供的信息立即开车走或过一会再走,每次都能避开治超检查。他一共给吴高飞8900元带车费,他微信是×××。

  (67)张某11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二手自卸车,车牌号皖L×××××,运输怕被查,他找吴高飞带过一次车1500元带车费。

  (68)张某12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运输怕被查,他找吴高飞带过二个月车共3000元带车费,他微信是×××。

  (69)刘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C×××××。运输怕被查,他找吴高飞带过二个月车共3500元。他微信是×××,吴高飞微信×××,昵称“安顺”。

  (70)沈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给车老板邢某开车,邢某说吴高飞在联合治超组有关系,能知道联合治超组的检查信息,有能力给人带车,如果车被查到会给他处理。他找吴高飞带车1个月1500元。

  (71)圣亚飞的证言证明,他的两辆“解放”牌自卸车,车牌号皖L×××××、皖L×××××。他运输怕被查,先后找过陈真、马涛、吴高飞带过车。吴高飞是灵璧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听说在联合治超组有关系,能够知道联合治超组查车信息,如果被查到他们可以给处理。吴高飞带了3个月的车共6500元带车费。

  (72)李某6的证言证明,他开货车给人送石料、沙子等。运输怕被查,他找吴高飞带2个月的车共3000元带车费。

  (73)王某6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听郭某说在交通局上班的吴高飞和查超人员关系比较近,消息可靠,可以避免被查到。吴高飞找他借了7万元现金没还。他微信是×××。

  (74)胡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运输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7200元。他微信是×××。

  (75)吕某1的证言证明,他的“江淮JAC”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K×××××。他运输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6000元带车费。他微信是×××。

  (76)张某6露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听其他司机说吴高飞在交通局上班,和查超的人员有关系,找其带车不会被查到。他运输经常超载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15400元。

  (77)王某7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鲁H×××××,他运输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5500元带车费。

  (78)吕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奥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D×××××。他运输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5500元带车费。

  (79)张某13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们虞姬乡的货车大部分都是通过吴高飞“带车”的,都说吴高飞是交通局的人有关系,给人“带车”稳当。他跑车拉货经常超载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20900元带车费。吴高飞向他借26100元钱,到现在没有给他。

  (80)王某8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运输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13500元带车费。吴高飞借他10000元钱,到现在没还。

  (81)吕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运输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12500元带车费。吴高飞向他借4700元钱。

  (82)单元彬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苏C7**52,他运输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给8600元带车费。

  (83)王某9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是皖L×××××,他运输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13000元带车费。

  (84)李某11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皖L×××××,他运输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16599元带车费。

  (85)王某10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车拉货经常超载,听说吴高飞在交通局上班,和治超组的人关系比较硬,为超载不被查到,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9500元带车费。带车期间车被查过,他自己处理的。

  (86)王某11的证言证明,她的“一汽解放”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冀E×××××,她知道吴高飞是交通局的人。2017年4月份她开始从朱集那边的山上拉石料,吴高飞在山上开票,开始转的几笔钱是买收料的钱。从9月份开始,路上查超载比较严,她给吴高飞说查超太严,不能拉料子了,吴高飞就说给她“带车”。共转给吴高飞6000元带车费。2019年3月19日,吴高飞说其家属有病需要用钱借了10000块钱,还了5000元钱。

  (87)田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皖L×××××。他超载怕被联合治超查到,听说吴高飞可以给人带车,其本身就是交通局的人,在联合治超组有关系,能知道联合治超组检查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如果车被查到可以给处理。共转给吴高飞7700元带车费,带车期间被查过,罚款一万元,是他自己出的。

  (88)张某14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拉的货经常超载,运输怕被联合治超查到,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8500元带车费。带车期间被查过两次,第一次罚款35000元是吴高飞出的,第二次5000罚款是他自己出的。

  (89)张某15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超载怕被联合治超查到,找吴高飞带车,听说吴高飞有能力给人带车,在灵璧县交通局上班,在联合治超组有关系,可以打探到联合治超组查车的信息,共转给吴高飞4500元带车费。

  (90)张某16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赣C×××××。他超载怕被联合治超查到,他找吴高飞带车,听说吴高飞是专门给人带车的,在灵璧县交通局上班,在联合治超组有关系,可以打探到联合治超组查车的信息,共转给吴高飞6000元带车费。

  (91)徐某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超载怕被联合治超查到,他找吴高飞带车,听说吴高飞在灵璧县交通局上班,在联合治超组有关系,可以打探到联合治超组查车的信息,带车时车到灵璧境内会发信息问能不能走。一共带了六个月的车共转吴高飞10000元带车费。

  (92)王某12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超载怕被联合治超查到,他找吴高飞带车。听说吴高飞是交通局的人,能够知道联合治超组查车的信息,他共转给吴高飞1500元带车费。另外他给吴高飞5000元是交罚款,后自己交7000元罚款钱,5000元钱吴高飞没给他。

  (93)吴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江淮JAC”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K×××××。他超载怕被联合治超查到,找吴高飞带过车。听说吴高飞在灵璧县交通局上班,在联合治超组有熟人,能够知道联合治超组查车的时间、地点,如果车被查到可以给们处理,他共转给吴高飞4000元带车费。

  (94)朱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拉的货经常超载,运输怕被联合治超查到。他认识交通局的吴高飞,知道其给人带车,和联合治超组的人有关系,有能力给人带车,他共转给吴高飞3000元带车费。他车被查过,罚了5万元,吴高飞转给他1万元,剩下的罚款钱没给。

  (95)侯某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K×××××。他超载怕被联合治超查到,听说吴高飞他在联合治超组有关系,可以打探到联合治超组查车的信息,他共转给吴高飞6000元带车费,其中4500元是替冯庙跑车的李磊转的部分带车钱。

  (96)张某17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D×××××。他超载怕被联合治超查到,听说吴高飞在灵璧县交通局上班,在联合治超组有关系,可以打探到联合治超组查车的信息,他找吴高飞带过6个月的车共转给吴高飞8400元带车费。

  (97)张某18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过吴高飞带车。听说吴高飞是灵璧县交通局工作人员,有能力给人带车,一共带5个月的车转给吴高飞7500元带车费。

  (98)刘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苏C×××××。他找吴高飞带车共转给吴高飞8200元带车费。2019年2月13日他给吴高飞转3500元;2019年3月5日转给吴高飞5500元,是他借吴高飞的钱,说其家属有病,后来还了1200元,剩下的钱没还。

  (99)杨某4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自卸车,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2个月车共计3000元带车费。

  (100)赵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听说吴高飞在灵璧县交通局上班,可以知道联合治超组查车的信息,如果车被查到可以给处理。他找吴高飞带过几个月的车共转12100元带车费。

  (101)胡某3的证言证明,她的“一汽解放”半挂自卸车,车牌号皖L×××××,她家车超载,运输怕被联合治超查到,找过马涛带过车,后又找吴高飞带车。共微信转给吴高飞8500元带车费。

  (102)王某13的证言证明,他的“解放”牌半挂自卸车。因他家车超重,运输怕被联合治超查到,找吴高飞带过车,共转给吴高飞3000元带车钱。

  (103)卓某的证言证明,他家车牌是皖C×××××,吴高飞帮他带过一个月的车,他给吴高飞3000元带车费,1500元是他的车,1500元是他替埇桥四铺的朋友给的带车费。

  (104)闵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到2017年12月,他共转给吴高飞12000元带车费。

  (105)马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皖L×××××、皖L×××××,他找吴高飞带三个月车共4500元带车费。

  (106)朱某4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皖L×××××、皖L×××××、皖L×××××,找吴高飞带车共1500元带车费。

  (107)关某的证言证明,他的陕汽德龙前四后八车,他的车牌号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共12000元带车费。

  (108)张某19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苏C×××××,他找吴高飞带车共4500元带车费。

  (109)牛某的证言证明,他有陕汽德龙货车,车牌号是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共6000元带车费。

  (110)许某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共1500元带车费,后被查交了6000元罚款,吴高飞没有给他处理,后吴高飞带4个月的车,带车费用罚款抵了。

  (111)李某12的证言证明,车牌号是皖C×××××,他找吴高飞带车共2500元带车费。

  (112)沈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苏C×××××,他找吴高飞带车共6000元带车费,但吴高飞借的500元没还。

  (113)戈某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苏C×××××和苏C×××××,他找吴高飞带车共13500元带车费。

  (114)胡某4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苏C×××××,他找吴高飞带车,转给吴高飞4500元带车费。

  (115)张某20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转给吴高飞10000元带车费。

  (116)张某21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苏C×××××,他找吴高飞带车,转给吴高飞4000元带车费。

  (117)赵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皖S×××××,他找吴高飞带车,转给吴高飞3000元带车费。

  (118)李某13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皖L×××××,他找吴高飞带车,转给吴高飞2000元带车费。

  (119)张某22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皖L×××××,他跑自卸车拉石料超载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转给吴高飞7360元带车费。

  (120)陶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皖L×××××和皖L×××××,他拉货超载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给吴高飞9000元带车费。

  (121)张某23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皖L×××××,他拉货超载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13400元带车费。

  (122)刘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不是皖L×××××就是皖L×××××,他跑自卸车拉货超载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1500元带车费。

  (123)潘某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皖L×××××和皖L×××××,他跑自卸车拉货超载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7300元带车费。

  (124)赵某4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号是皖L×××××,他跑车拉货超载怕被查,找吴高飞带车共转15000元带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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