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伟律师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
客户A:我是孩子姑姑,他父母都不在了,我能不能做他的监护人?
客户B:我老公突然生病,现在已经是植物人了,我们自己的公司现在一大摊子事等着处理,我能不能代他签字?
客户c:我老婆、孩子和我几十年不往来了,也没有其他亲人,万一我生大病丧失意识的情况下,后续治疗都还要他们来?
……
(以上答案就在正文中)
正文
关于监护,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父母是小孩的监护人,然而还有更多的情形并没有法定的监护人,需要通过遗嘱、协商、顺序、指定等方式来确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而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目前,《民法总则》、《民法典》中规定的监护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01当然监护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当然的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须履行其他手续。
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02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为防止自己将来发生意外,可以通过提前订立遗嘱的方式,来为自己的孩子选择一个可信赖的人作为监护人,选择的监护人可以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也可以是自己信得过的朋友等。
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03协商监护
协商监护分为事前协商监护(也称“意定监护”)与事后协商监护。 事前协商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意识清醒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书面的形式确定在自己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采取此种方式,建议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或者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订立的过程合乎法律才能免除后顾之忧。事后协商监护是指需要监护的情况已经发生时,按照法定的监护顺序不能确定监护人时,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究竟谁成为监护人。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子女;
(三) 其他近亲属;
(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04指定监护
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05公职监护
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以上五种监护方式不需要办理监护登记,但如果在被监护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期间,需要办理房产过户、离婚、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时,往往需要社区的证明或者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来确定监护人,从而取得办理重要事项的权利。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一审终审,审理时间比普通类型案件要短,由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在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指定监护人,拿到法院的胜诉判决书后,监护人便可以代被监护人行使法定的权利。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参考案例:(2014)深南法民一特字第4号(部分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被申请人因患有“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极重度)”,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目前完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当予以照准。依据法律规定,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依法为其指定监护人。诉讼中,因被申请人的弟弟邹某育、妹妹邹某清、儿子邹某怀、邹某兵也声明其愿意由邹某志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综合考虑各种合理妥当的因素,故本院依法指定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邹某志为被申请人邹某明的监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邹某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邹某志为被申请人邹某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作者介绍
作者:张伟律师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深圳新闻网、第一现场、壹深圳等媒体常驻点评嘉宾。曾为深圳数十家银行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代理银行案件数千起,在金融贷款及民间借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公司的稳健运营保驾护航。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及公司法律顾问事务。自执业之初一直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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