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电动车经过颠簸路面摔伤,怒告建设单位赔偿,你怎么看?
交通事故,这个词我们已经是非常熟悉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你总会看见交通事故的发生,确实,因为交通事故引发的问题还挺多的,今天下午,就有网友来信咨询我关于事故的相关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具体案例。
2012年,李某成为了某公司的一名职员,由于家距公司较近,李某平时上下班都是骑电动车。这天,他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在回家过程中,他经过了一坑洼路面,不幸的事情就此发生了,电瓶车发生了侧翻。
这直接导致了李某头部受伤并且当场昏倒,后来,经过医院的抢救,他进行了住院治疗,之后他康复了,但是经鉴定构成了伤残。
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本案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路面凹凸、干燥,视线一般。后来,李某便向建设主管单位某区建设局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被拒绝了。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建设局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你知道吗?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上述案例中,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建设局在瑕疵路段不履行法定的修复和安全警示义务,本身具有过错,且存在不作为违法行为,路面隆起不平和李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建设局如果不能举证事故是由于吴某故意引起或者是第三方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建设局如果不能证明李某的损害结果是由李某自身故意造成的或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却行驶在机动车路段,行为违规。
在行驶中,他遇到了紧急情况制动失效不能有效控制危险事故的发生,李某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且与其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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