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岑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范鲜活农产品摆卖秩序的通告(岑政通【2020】2号),相关规定如下:
▲岑溪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岑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鲜活农产品摆卖秩序的通告(岑政通〔2020〕2号)
为巩固自治区卫生城市营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鲜活农产品摆卖秩序,加大打击鲜活农产品摊点乱摆乱卖、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鲜活农产品摆卖秩序通告如下:
一、鲜活农产品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照,持有上市鲜活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遵守完税、完费等规定,在政府指定的经营场所从事鲜活农产品经营活动。
二、市区的鲜活农产品经营必须在以下摊点和场所摆卖: 中心市场、南方市场、新兴市场、明都农贸市场、明华市场、南环市场、城中市场、城东市场、建材城市场、探花市场、天桥临时经营点以及各大超市 。 各镇镇区的鲜活农产品经营者必须进入镇政府指定的场所内摆卖 。沿街沿路乱摆乱卖和占道经营,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或指定地点经营的鲜活农产品摊点,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自行整改。否则,市政府将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对非定点摆卖的鲜活农产品摊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相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有关证照等手续,否则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对无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公安、工信(商务)、城市管理监督、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各自职责内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五、本通告所称的鲜活农产品,是指 新鲜蔬菜、水产品、未宰杀的禽畜,禽畜宰杀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皮等产品(不包括冷冻食品)。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岑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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