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区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公告
因义亭镇美丽城镇建设需要,根据《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义政发﹝2016﹞27 号)及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经报义乌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黄林山工业区有机更新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予以收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购范围及标的
(一)收购范围:
区块1:东至镇前街商服楼,南至车站路、老火车站、重阳街,西至杨横线、车站村,北至望月路。
区块2:东至镇前街,南至稠义路,西至义乌市富旺手套 厂、义乌市王阡喷胶棉厂西侧厂界,北至甘霖路。
区块3:东至老义杭线,南至义亭中心粮库、车站村, 西至义亭中心粮库,北至无名路。
(具体范围详见红线图)
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区一号地块 红线范围:约212269㎡ 区块1大致位置 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区二号地块 红线范围:约17580㎡ 区块2大致位置 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区三号地块 红线范围:约16120㎡ 区块3大致位置
(二)收购标的:收购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二、实施单位
义乌市义亭镇人民政府
三、被收购人的确认
(一)被收购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 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其他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收购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四、产权面积的确定
(一)被收购房屋(土地)面积,以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为准(若 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收购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用途不清或改变用途等房屋的认定和处理,由收购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参照《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办法》(义政发〔2016〕27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评估
(一)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收购实施单位选定。
(二)评估价格: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若产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三)评估时点:本方案发布之日。
六、补偿方式
采用货币方式补偿。
七、商业、住宅、办公房屋的
补偿、补助与奖励
(一)补偿
1.房屋总价值补偿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给予补偿。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家费。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补偿。
(2)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见下表)
(3)临时安置费。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 700元的,按700元补偿,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商业、办公房屋综合补偿
(1)一次性搬迁费(含搬家和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按被收购 房屋建筑面积 70 元/平方米补偿。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 0.6%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补偿。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二)补助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助。
(三)奖励
1.评估奖。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收购房屋评估工作的,水平房每户奖励2000元,垂直房每户奖励5000元。平房车库、独立地下车库、储藏间等附属用房不单独计户。未配合评估的,不予奖励。
2.签约奖。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自然成套的水平套房,再给予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含车库、储藏室等附属用房)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垂直房(含已分割为水平房的)再给予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奖励。
3.搬迁奖。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收购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八、工业、仓储房屋的补偿、补助与奖励
(一)补偿
1.房屋总价值补偿。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给予补偿。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房屋综合补偿。共3项:(1)一次性搬迁费。按被收购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补偿。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0.6%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6%计算。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二)补助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给予货币补助。
(三)奖励
1.评估奖。被收购人根据收购工作安排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做好被收购房屋评估工作并最终签约的,奖励10000元。未配合评估的,不予奖励。
2.签约奖。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在签约期限前签订补偿协议的,除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外,每提前一天奖励800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
3.搬迁奖。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收购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九、签订协议
收购实施单位与被收购人就补偿、补助、奖励等事项,订立收购协议。收购协议订立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收购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签约、腾空期限
签约时限:2020年8月20日前(含当日)
腾空时限:2020年9月20日前(含当日)
十一、子女入学
(一)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未成年且户口在收购范围内的,保留本人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
(二)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已成年且户口在收购范围内的,保留其子女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
(三)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未成年且户口在收购范围内的,保留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 格。
(四)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已成年且户口在收购范围内的,保留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子女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 的资格。
十二、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被收购人在房屋实施收购后新购置房屋、新受让住宅或商住用地,成交价格未超过被收购房屋补偿价值(含补助)的部分,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先按规定缴纳契税,再参照房屋征收契税优惠规定予以补助。上述购置房屋日期以经备案的合同日期为准,新受让住宅或商住用 地的日期以签订出让合同日期为准。
十三、土地类型差价的相关规定
对收购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相应的土地类型差价。扣减差价的优惠规定为:个人所有的房屋,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 年)规定的缴纳土地出让金额度的30%(即标定地价的 12%)计算;单位所有的房屋,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 年)规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度计算。对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 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相应的差价,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度计算。
十四、其他
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房屋收购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另行确定。
特此公告
义乌市义亭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
来源:美丽义亭
作者:经诗倩
编辑:金龙 季媚瑶 责编:张静恬
编审:李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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