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续上期
【二审裁判理由及结果】
该合同履行后,陈某峰、杨某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虽然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辩称该公司未承建“鲁山县绿地国际花都”项目D2地块2#楼,该建筑合同中上加盖的印章与该公司公安备案不一致,但上述印章不一致并不能证明该公司仅使用过其所备案的一枚印章。由于2#楼在鲁山相关行政机关存档材料中均显示施工单位(责任单位)为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该项目也已建成22层,该工地竖立的建筑施工现场标志牌也明确显示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结合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在“鲁山县绿地国际花都”项目也有在建工程,其对“鲁山县绿地国际花都”项目的建设环境应熟悉了解,对2#楼建设过程中对外使用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挂靠应及时向开发商、承建商、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制止,该公司未提异议、制止,系对2#楼冒用其名义施工的放任,该楼建设中对外公示承建商和向鲁山县相关行政机关报备安检、质量整改等材料的一系列行为给第三方合理信赖认为2#楼由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即使如该公司辩称杨某奇冒用其公司资质,也与该公司管理混乱有直接关系,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平顶山市某租赁站的损失杨某奇、陈某峰财产不足以承担时,应由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上诉人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再审申请及理由】
【再审裁判理由及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签订合同时加盖公司的项目资料专用章,该合同有效,公司应承担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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