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上午,晋江法院院长陈水深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朱某、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认定两人构成犯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案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在线直播。
被告人朱某,男,46岁,晋江内坑人;被告人王某,女,45岁,晋江内坑人,两人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0日,经晋江法院民事调解,被告人朱某、王某应偿还曾某33万元。2016年7月12日,经晋江法院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王某应返还林某借款35万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8月11日,晋江法院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朱某、王某应返还苏某星借款28.75万元。2016年8月11日,经晋江法院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王某应返还苏某霞借款27.05万元。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朱某、王某将其位于泉州浦西万达两个地下停车位以32万元的价格卖出;2017年6月28日,两被告人又将位于浦西万达一套高层住宅以399.8万元售出,事后两被告人未向晋江法院申报出售房屋、车位扣除贷款所得款项242.7万元,并隐藏财产后挪为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8月2日、8月17日,被告人朱某被晋江法院司法拘留各十五日。2019年3、4月间,被告人朱某、王某与苏某星、苏某霞自行协商和解,履行完相应判决,苏某星、苏某霞于2020年4月9日到法院办理相应执行案件的执行结案手续。
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王某均自愿认罪,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阶段,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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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晋江市人民法院
编辑 | 晋江市融媒体中心 黄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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