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济南市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公布了济南先行区一批拟征收土地公告,涉及到17个村落,涵盖崔寨、孙耿、太平三个街道办事处,从征地用途来看,所征土地基本是交通运输、工业用地、工矿仓储用地。
具体村落为高槐、前石、邝家、后石、杜家、小王家、孙家店、王河、南郭、武大、义和、杨家寨子、西街、南街、罗家屯、李家屯、蒯家共计17个村。
具体每个村涉及征地区域如下:
南郭村
地块位置范围:南郭村以东、以南、以北,王河村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崔寨街道南郭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义和村
地块1位置范围:南街村以东,义和村以南、以北、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孙耿街道义和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南街村以北,义和村以东、以南,罗家屯村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孙耿街道义和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小王家村
地块位置范围:孙家店村以南、以西,小王家村以东、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太平街道小王家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后石村
地块位置范围:后石村以东、以南、以北,邝家村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太平街道后石村。
用途:工业用地。
前石村
地块位置范围:前石村以东、以南,前石村、杜家村以北,邝家村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太平街道前石村。
用途:工业用地。
罗家屯村
地块1位置范围:义和村、南街村以东,罗家屯村以南、以北,牧马河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孙耿街道罗家屯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罗家屯村以南、以北,牧马河以东,邢家渡干渠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孙耿街道罗家屯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孙耿街道办事处
地块位置范围:G104以东,李家屯村以西,孙耿街道以南、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孙耿街道办事处。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西街村
地块位置范围:李家屯村以东,西街村以南、以北,南街村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孙耿街道西街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武大村
地块位置范围:武大村以东、以南、以西、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崔寨街道武大村。
用途:工业用地。
邝家村
(一)
地块位置范围:太平街道办事处以南,孙家店村以北,邝家村以东、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太平街道邝家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
地块1位置范围:后石村以东,邝家村以南、以西、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太平街道邝家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前石村以东、邝家村以南、以西、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太平街道邝家村。
用途:工业用地。
孙家店村
地块位置范围:邝家村以南,小王家村以北,孙家店村以东、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太平街道孙家店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太平街道办事处
地块位置范围:太平街道办事处以东、以南,邝家村以西、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杜家村
地块位置范围:前石村以东、以南、以西,杜家村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太平街道杜家村。
用途:工业用地。
高槐村
地块位置范围:高槐村以南、以北,杨家寨子村以东,蒯家村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孙耿街道高槐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蒯家村
地块位置范围:高槐村、蒯家村以东,蒯家村以南、以北、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孙耿街道蒯家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李家屯村
地块位置范围:孙耿街道以东,李家屯村以南、以北,西街村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孙耿街道李家屯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南街村
地块位置范围:义和村、南街村以南、以北,西街村以东,义和村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孙耿街道南街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杨家寨子村
地块位置范围:邢家渡干渠以东,杨家寨子村以南、以北,高槐村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孙耿街道杨家寨子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王河村
地块位置范围:南郭村以东、以南,王河村以西、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崔寨街道王河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拟于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本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来源:济南市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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