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岁退休老人月退休金1万,竟险遭遗弃,奈何?
时间不一定能成就一位伟人,但是一定会造就一位老人!
这话太务实了,即使一生平平安安一帆风顺,苍老也是我们每个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等我们老了才发现最美夕阳红不过是一种浪漫的幻想!而今,“啃老”已经成了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有令人唏嘘的“年迈老母亲用养老钱给儿子买车却只能蹲后备箱”;更有“你到底死不死?我就请了7天假......”的惊人言论。
在此笔者要强调的是,不善待老人或是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不仅仅是会受到道德谴责,更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会涉及到刑事责任!笔者将通过下面这个真实案例进行说明:
咨询者小张(化名)称:其祖父张老汉系退休老干部,(共有五名儿女,两儿三女)今年已95岁高龄,自其老伴十多年前去世后,张老汉就跟随其大儿子张大一起居住生活(张大对张老汉随意大骂呵斥是家常便饭,一家人从来不给张老汉洗衣服,哪怕再脏。老汉所有衣服由其三个女儿回去看望老人时洗。),每月10000元退休金,工资卡由张大保管,工资完全由张大自由支配。之前一直生活完全自理,精神矍铄,心态积极乐观。直到2019年12月的一天早上,张老汉走路侧滑,不慎摔倒在地,随即连续两天卧床昏迷不醒,滴水未进。张大首先想到的不是求医问药,而是在家忙活找神婆算命,称张老汉年事已高,去世的日子就在近日,某月某日。这事被其他子女知道,无不认为张大愚昧无知。都极力要求马上打120到医院救治,但张大极力抵抗,借故以怕老人路途中颠簸为由,反对将老人送往医院。最终在其他四名子女坚持下,拨打120,将张老汉抬上了救护车,张大不忘叮嘱说:“到医院治疗可以,我一分钱没有,你们看着办!”。经过十天的住院治疗,张老汉很快身体恢复,但因抢救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脑动脉部分堵塞,导致下肢活动受限,短期内需要借助轮椅等辅助器具活动。其他各项身体指标均正常。医院催促办理了出院手续。
出院当天,因张老汉生活已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张大就将张老汉直接送回老宅(老宅已十多年未居住,年久失修,屋子里布满蜘蛛网,桌子上洒落厚厚的灰尘。张老汉两个女儿不忍心,把房屋卫生收拾干净。)正值寒冬腊月啊,屋里的温度都在零下十几度,第二天张大才扣扣嗖嗖地拿出100块钱买了一套小煤炉取暖。 张大提出,今后张老汉的抚养由兄弟姐妹五人共同轮流照顾,每人一天。月底按照顾天数,按每人每天150元由张大支付护理费。其他人为顾全大局,只要老人能健康,多年来也养成凡事都让着张大的习惯,也都照做。轮流照顾张老汉。也都算尽心,张老汉的身体越来越好,自己都要下地走路活动了。好景不长,轮流照顾老人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张大心疼这多支出的三四千块钱。又提出,取消轮流制,改由其自己照顾。这样张老汉退休金就又可以全额由张大支配使用了。
张大开始“精心”照顾起张老汉。每天给张老汉煮小卖店买的速冻水饺;一条尿不湿能用两三天,为防止脱落,用胶带缠在身上一圈圈得严严实实;白天为不影响张大外出,将张老汉双手用橡皮管紧紧地绑在床两侧扶手上,张老汉就这样一天都不能动弹。时间久了,因为绑得太紧,身体难受,手上都磨破流血,胳膊被勒的一道很深很深的沟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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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的一天,张老汉身体终于又扛不住了,又连续三天不吃不喝,这可又把除张大以外的四个儿女急坏,老在家躺着无疑是等死,但张大依然淡定,等等看等等看。大家都愤怒,看着瘦骨嶙峋的老人静静躺在床上,这是在等什么呢?赶紧去医院,这才是唯一的希望。张大始终不肯交出老人。最后张老汉小女儿一家,全家齐上阵,对张大的愚昧蛮横贪婪,实在忍无可忍,将张老汉从张大严密紧盯下抢出,叫救护车再次送往医院抢救,目前张老汉已转危为安,状态逐步好转。主治医生很惊讶地连问:“老人怎么瘦成这样?饭都吃不饱?怎么没有上低保吗?”检查结果显示营养极度匮乏。至此,张老汉住院已十余天,连张大人也没见,钱也不拿。
后来从邻居处得知,张大之所以每次遇到老人身体状况危险,都不主张到医院救治,而坚持在家等等看。因为张大知道,张老汉死亡后,还能多拿到“两年退休工资”。
今天我们先不从家庭教育的角度谈论此案。仅从本案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略作剖析。
一、抚恤金:假定张老汉去世后,张大念念不忘的两年工资。按照《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根据《继承法》第三四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所以,该抚恤金并非张大一人独有,其希望张老汉过早去世的想法完全是愚蠢至极。
二、遗弃罪: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本例张大并未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遗弃罪;但其企图以不履行扶养和救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二)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四)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
(五)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张大上述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虐待罪属于不告不理,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像本案中张老汉的情况,其近亲属可以告诉,但如果虐待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重伤,死亡,此时公安机关、检察院就可以主动介入。
四、侵占罪: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张大代为保管张老汉工资卡十余年,退休工资每月用于张老汉的也仅有一两百元,其他用途未经张老汉同意,张大擅自挥霍消费。张大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只能主动告诉,不存在国家机关主动介入的情形。
五、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
张大企图以不履行救治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生活不能自理的张老汉之目的,其行为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欲达目的而不能,属未遂形态。
六、先予执行。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张大拒不交出张老汉工资,用于支付抢救医疗费用,亲属或居委会、民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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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报案将张大绳之以法。营造积极正向的良好社会氛围。
(3)兄弟姐妹忍气吞声,维护和谐家庭关系,任由张大为所欲为。
(4)委托民政局等政府部门,予以协助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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