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工业区以及枫泾镇的这两处地块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了!
项目位置是亭林镇新街村10组、运河村5组,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2、3组。
补偿安置标准如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0]第1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金拟征地告〔2020〕第1002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亭林(原朱行)镇新街村10组、运河村5组;拟征收农用地22510.6平方米、建设用地670.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23180.9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亭林镇62.5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0年05月2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区土地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居明华、陆强、宋杰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联系电话:67326082、57953126
监督电话:57952955
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04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0]第0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20]7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二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三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6622.4平方米、建设用地 1946.7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8569.1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枫泾镇 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枫泾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0年5月2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区土地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20年5月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区土地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居明华、陆强、宋杰
联系地址: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联系电话:67326082、57953126
监督电话: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4日
资料: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编辑丨陈忆文
责编丨陈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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