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本报讯 (记者 曾 妍 通讯员 李丹枝 申 丽)近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武术教练强奸学员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上诉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李有柴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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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7月初的一天,在隆回县桃洪镇锦龙酒店8楼“星星艺术中心”学舞蹈的高某(2006年7月18日出生)认识了教武术的刘某某。后刘某某以带高某到“合龙总馆”练习武术为名,把高某带到自己的住房内,强行与高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威胁高某不准告诉其他人,不然就要杀了高某全家。此后,刘某某多次到高某家强行与高某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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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身为教练,在自己住房、被害人家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高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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