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犯罪,严厉震慑非法野外用火行为,在清明节假期期间,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涉嫌失火案依法从快作出批捕决定。
在2020年清明节放假期间,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楚雄市森林公安局移送的3月29日楚雄市鹿城镇白沙冲村森林火灾案(以下简称“3. 29”森林火灾案)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这是一起过火面积较大、社会普遍关注的森林火灾案件,同时也是在楚雄市森林防火面临严峻形势下发生,并正值清明和农耕之季,属野外用火高发期发生的案件。受案后,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就该案的办理、审查,明确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指派专人快速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多次听取案件办理情况汇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10时许,李某某到楚雄市鹿城镇白沙冲村后山祖坟进行清明祭祀活动,祭祀过程中李某某点燃香烟,吸完烟后将烟头随意扔在山上,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06.42亩,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失火罪。
本着依法从严、从快批捕的原则,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后,及时对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该起案件的从快批捕,有力地震慑和警醒了非法野外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遏制森林火灾案件的发生,为维护楚雄市森林资源安全、林区社会稳定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了检察机关应有的努力。
章法有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顾问 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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