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征收人: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光明东街2号
被征收人:2020年古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1、七一南路以东,光明街南一巷以西,光明街以南,草市巷以北范围内涉及征收;2、光明街南一巷以东,北城门楼以西,光明街以南6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3、南北大街(北城门楼至草市巷)以西5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4、南北大街(北城门楼至草市巷)以东5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5、南北大街以东,云中南路以西,光明街以南6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6、云中南路以东,东城墙以西,光明街以南6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7、光明街(七一路至北同蒲铁路)两侧涉及征收)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
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古城棚户区改造涉及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的通告》精神,完成征收任务,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忻州市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忻政发(2012)2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收市区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办发(2019)19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8号)及其它相关政策,决定对忻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内的属于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予以征收。
一、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被征收后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按《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8号)及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实施单位:忻州市忻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光明西街15号。
四、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要完成搬迁,逾期将依法执行。
五、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0年古城棚户区改造
涉及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忻州市古城棚户区改造实施规划,市政府决定对2020年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1、七一南路以东,光明街南一巷以西,光明街以南,草市巷以北范围内涉及征收
2、光明街南一巷以东,北城门楼以西,光明街以南6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
3、南北大街(北城门楼至草市巷)以西5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
4、南北大街(北城门楼至草市巷)以东5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
5、南北大街以东,云中南路以西,光明街以南6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
6、云中南路以东,东城墙以西,光明街以南60米范围内涉及征收
7、光明街(七一路至北同蒲铁路)两侧涉及征收
二、征收内容:
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
三、征收实施单位:
忻州市忻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办法: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按《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及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忻政发(2012)2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收市区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办发(2019)19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8号)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附着物的补偿按2016年修订完善后的《征地拆迁树木、苗木补偿标准》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违法建筑处置按《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依法整顿市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2)7号)执行。
五、征收时间:
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15日
六、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协议,完成搬迁。
(二)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拟定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后予以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决定逾期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通告涉及古城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一切在建项目全部停止,严禁一切违法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若发现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都有权向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府区人民政府,市、区监察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改变2020年拟新建改造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产业发展重点工程红线内土地
用途及建(构)筑物现状的通告
为维护城区重点工程建设的良好秩序,保证工程的顺利推进,根据2020年忻州城区重点工程建设规划,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规划红线内的房屋擅自进行改建、装潢、搭建临时用房等施工作业。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动态巡查,发现抢栽抢种和私搭乱建行为的应依法及时制止、从严处置。
三、各单位将对2020年新建工程红线内的土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摸底调查,评估机构同步跟进,对现有土地及建(构)筑物录制留存音像资料。
四、各级党员干部要认真带头执行规定。全市广大群众对违反规定进行新建、改建、装潢、搭建等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以上行为的向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总指挥部举报,电话:0350-8671025,0350-8671014,一经查实,奖励1000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来源: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晨报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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