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信息,知名小说盗墓笔记作者南派三叔与欢瑞世纪公司发生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南派三叔称网剧不是电视剧,欢瑞世纪公司未完成合同任务,因此合同已到期。而欢瑞世纪公司则称网剧也是电视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3、2014年,南派三叔徐磊与欢瑞世纪公司签订合同,南派三叔将《盗墓笔记(1-9册)》授权给欢瑞世纪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许可期限为6年,自2013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6日,许可费用为500万元。
在合同中,双方还约定了一个附加条件,即如果欢瑞世纪公司在许可期限内完成第一季电视剧改编并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则电视剧改编权的许可期限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四年,期限就能顺延至2023年5月26日。
现在,双方就是上述附加条件理解不一致而发生了分歧,并诉讼至法院。
南派三叔认为,欢瑞世纪公司未能在许可期限内完成第一季电视剧改编并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因此,许可期限已经于2019年5月26日结束。
欢瑞世纪公司认为,其制作的《盗墓笔记》第一季网络剧已于2015年在爱奇艺平台播出,许可期限应顺延4年,故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许可期限顺延,并要求南派三叔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粗略的来看,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就是,合同中约定的附加条件,欢瑞世纪公司是否已达到,如果达到,则顺延4年,如果未达到,则合同已到期,不再顺延。
对欢瑞世纪公司已经制作并发行《盗墓笔记》网络剧,并于2015年在网络平台播出,这个应该是没有争议的。
那我们需要分析的就是,网络剧《盗墓笔记》是否属于电视剧?欢瑞世纪公司是否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探究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解决法律争议的一项重要规则,我们不妨回到南派三叔与欢瑞世纪公司签署合同之时,也就是2013-2014年期间。
在当时,网路剧的概念已经出现,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发展迅速,因为监管的空缺,该类节目很快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为对该类节目加强引导和规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
在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的内容中,提及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未提及《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在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的内容中,提及“(五)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
从上述两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签署合同之时,网络剧并不适用《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而且,网络剧的报备使用的是“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与传统电视剧的报备平台并不一致。
所以,南派三叔与欢瑞世纪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指传统的电视剧,而并不包含网络剧。
另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3 号)《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中载明如下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是指:
(一)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以下简称国产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
(二)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而且,《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中规定,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许可发行的,发放《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但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查询,并未查询到盗墓笔记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综合上述内容来看,基本可以断定,欢瑞世纪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即欢瑞世纪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并未完成第一季电视剧改编并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在法律上,欢瑞世纪公司并未实现合同中约定的附加条件,欢瑞世纪公司也就无权要求南派三叔再给予四年的许可期限,更无权要求南派三叔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因此,法院应该判决驳回欢瑞世纪公司诉讼请求的可能性比较大。
以上为本人个人法律分析意见,如有不妥,望相互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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