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庄
以前老是听说旧社会老百姓借钱,有个规矩叫”九出十三归“,何为”九出十三归“呢?就是老百姓向钱庄或当铺借钱时的一种情形。假如双方合同约定,借款数额是100两银子,借期一个月,利息是30%,实际上老百姓拿到手的只有90两,但是归还的时候,要归还130两。这就叫“九出十三归”。按照这个利息和本金的比例,实际上的利息率是44.44%。那么直接约定利息是45%,不就完了么?干么还要这么麻烦呢?这就是我们要说的,这个规矩是如何来的了。
色目人
借贷行业在中国的历史很久了,其中在元朝最为兴盛,甚至有专门从事借贷行业的“斡脱户”,主要是色目人,色目人通过发放“斡脱钱”成为元朝一个非常富有的群体。当时就有着臭名昭著的“羊羔儿钱”,一年的利息是100%,如同母羊下了一头羊羔一样。由于借贷资本本身不创造社会价值,当它的利息低于社会经济增长率的时候,它的存在对于经济发展起着润滑作用。当利息率超过了社会经济增长速度时,它对社会经济起着解构的作用,扩大着社会贫富差异,加重社会矛盾。但是由于蒙古贵族本身依赖斡脱户给自己搜罗钱财,他们就不可能治理这个问题,最终,斡脱钱成为压垮元朝的稻草之一。
当铺
以后的明清意识到,利息过高的借贷关系,对于社会的消极作用,对于利率做了限制。
《大清律例》中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按照这个规定,月息最高限度就是30%,如果超出这个利息,就要被判鞭笞之刑,数目巨大的还要实行杖刑一百。这就是为何,钱庄或当铺要约定“十三归”的原因。这样一来钱庄和当铺赚的钱就被限制了,但是他们通过减少本金的方式,来提高了实际利率。利用借钱人的弱势,减少了他们借款的本金,就等于将利率提高了近15%。等于规避了《大清律例》的规定,到时候,有人敢举报他们,他们就可以拿出合同来,合同上写的的确是30%,并没有违法。加上这些钱庄和当铺跟当地臬司衙门都有往来,就绝对犯不了官。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中还有一项规定: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也就是说一次借贷关系的总利息额不能超过本金,不管借多长时间,最多就是这个钱。这项规定原本保护借钱人不至于被高额利息拖垮。但是实际执行起来,钱庄也有规避的办法。他们每份借贷合同都有一个期限,通常只有一个月,超出一个月不还,这份合同即未终止,而开始另外一次借贷关系。这次新开始的借贷关系,必然是要包括一个月到期时应该缴纳的本金和利息,这样就形成了“利滚利”、“驴打滚”。原本为了遏制高利息借贷而制定的律法,现在反而又催生了新的剥削形势,老百姓所受的盘剥一点也没有减轻。而这种变化的形式,反而受到了《大清律例》的保护了。加上官吏时有参与其中,这条律例名存实亡,只是它所催生的借贷形式,对现代社会依然有警惕作用。
如果在制定《大清律例》的目的是为了限制过高利息对社会经济的破坏,那么出现了违例的情况,就应该给出更清晰的解析,并且严格执行,那么才能达到最初的目的,否则只能是名存实亡。
亟待规范的领域
最近几年,经济增长压力加大,投资实业风险提高,回报不确定性增加。一些闲置资本缺少出口,就开始涌向借贷领域。出现一系列不规范的现象,和我们上面提到的情形极其类似,规避利息限制的做法也出现了。相信不久的时间内,一定会有措施,来规范这种不合法的做法。实际的利息率降低,才会使他们转向实业领域,发挥资本应该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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