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在澎湃新闻刊发的《祁东县委书记、检察长谈多人与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案》的报道中,祁东县检察院检察长披露,在批捕第三个犯罪嫌疑人祁东县人力资源就业服务中心职工邹某时,邹某的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周婷的年龄存疑的相关证据,祁东县检察院当时才以“年龄存疑”暂时没有批捕。
按照一般人思维,估计这一细节公开后,大家肯定会质疑邹某是否有什么家庭背景。因此,青锋建议,如果可能,祁东县有关方面是否可公开邹某家庭背景,以免舆论因此再生新一波热议?
对于祁东县“多人与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案,祁东县检察院检察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已经说的很清楚。这是一案两个性质的案子。其一是,涉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和介绍卖淫,另一就是,涉嫌强奸罪。因此,检察院在批捕过程中肯定会有所其它考量。
但是,即便是对受害人年龄存疑,青锋认为,检察机关是否应该要求提请批捕的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尤其是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前介入,全程监督或者指导办案呢?
祁东县检察院检察长在接受采访时明确,法律上规定,与未满12岁的女孩发生关系,一律属于强奸;对于已满12岁未满14岁的,要看是否存在“明知”。
在如此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是否应该尤其重视,要求警方提供充分证据,对年龄大小作出快速鉴定,而不是“在检察院审查过程中,邹某的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周婷年龄存疑的材料”后,只重供述,以“综合公安材料里的邹某供述,称周婷进房间后自行洗澡,且邹某向公安机关出示了一张周婷自行洗澡的照片,证明不是在醉酒状态下发生关系”,以及“邹某供述,周婷在回答邹某问她‘是否成年’时,答复为‘已成年’”就作出不批捕决定。
对于广被人们质疑的受害人、未成年少女周婷的身份证、出生证明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这一问题,祁东县县委书记杜登峰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周婷目前的身份证、出生证明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不管周婷是否满了12岁,她肯定是小于14岁的,邹某的律师在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推翻周婷未成年的前提下,我个人觉得检察院是应该批捕的”。
青锋不赞成什么事情都要领导表态后才去办理,尤其是涉及到案件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不能受外力的干涉。但祁东县县委书记杜登峰以学法律出身的身份表态,似乎从专业上来说没有什么可诟病。
祁东县检察院检察长在接受采访时已经公开表示,“当时不予批捕的决定,并没有受到外力干涉”。因而,我们应该对祁东县处理这起“多人与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案抱有信心。而为了让大家对案件的处理从公平公正方面更加有信心,祁东县有关方面是否可以考虑,公开因年龄存疑当时未予批捕的邹某的家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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