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欠付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货款被申请强制执行,锤子科技被丹阳市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罗永浩为锤子科技原法定代表人,也因此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罗永浩目前不得有法律规定的高消费(禁乘飞机、G字头动车组列车等)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但如果罗永浩是以自己私人财产进行高消费,实际是可以的,只要罗永浩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获准。因为在这起案件中,罗永浩本质上并不是债务人,是因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公司无法还钱被列入黑名单,法定代表人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其实大错特错。人民法院除了可以像对罗永浩一样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还可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实践中,已有很多类似案例,一些法定代表人认为公司账户没钱,法院强制执行也没用,也不能拿自己怎么的,可是等到法院说到要司法拘留15天的时候,很多法定代表人就开始赶紧筹钱保自由了,效果十分明显。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我们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司法拘留。
那具体需满足哪些条件呢?
第一种,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像罗永浩一样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法定代表人仍然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我们可以留意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一旦发现,立即提供线索给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法规具体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第二种,公司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拘留。
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用也是比较广泛的,很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都没有认真对待法院向其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大多数被执行人是置之不理,除了担心自己的账目、财产被人民法院看透以外,他们更担心自己的账目中存在不合规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完全有理由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司法拘留。
法律法规具体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三种,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拘留。
一些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在法律判决生效后会通过隐藏、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低价交易等方式转移资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或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拒不配合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等情形,都属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法定代表人予以拘留。
法律法规具体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实践中,遇到针对公司的强制执行案件时,我们可以比照上述情形,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司法拘留等措施,从而加快案件进展。
本案中的罗永浩虽为公众人物,但只要罗永浩一旦出现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罗永浩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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