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则利好消息振奋人心。 一则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3日对外发布,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另一则是,世界银行24日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国排名今年升至第31位,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
制度建设与世界排名相呼应,彰显了中国营商环境的扎实进步,也展现了中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
法治化——从实践经验到顶层设计
新华社通稿指出,《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专家指出,在中国,国务院条例是位阶仅次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具有强制约束力。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其中的举措须在各地执行。以往经常在地方出现的一些怪象,如“选择性政策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将变成违规行为。
本次《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比如:
- 第三十九条指出: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 第四十条指出: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 第四十四条指出: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专家表示, 好的顶层设计落实到位,地方的理解和执行是关键,否则被制度化的好经验也很难取得应有的实效。只有以法治化的形式,持续提升政府公职人员的整体认知水平,才能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软硬件兼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为市场主体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接下来,要以条例的出台为新起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到“5个进一步”。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再推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
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
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精简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效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
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
落实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今年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45个工作日以内,特别是要破除市场主体反映多的纳税、获得信贷、办理企业注销和破产等方面的堵点痛点。
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宁吉喆表示,《条例》对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性做法和具体程序、条件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
作为我国第一部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规,其重要性自不待言。《条例》内容中有两个亮点,尤其值得一提 ▼
亮点一:建立证明事项清单制度
李克强总理多次讲到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荒谬故事,要求各地清理奇葩证明事项。现实是,各地的奇葩证明事项仍然很多,民众办事时苦不堪言。 2018年6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过《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清理各种证明事项。 但是,首先,该次清理工作并没有确立清理或保留证明事项的法定标准,哪些应当清理,哪些必须保留,不够明确;其次,该次清理工作只是一项工作安排,而且更多属于督促而非强制性质的安排,并非确定的法律规范,难以保证清理工作的持久性。
对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首先,明确了保留和清理标准,即证明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缺乏上述依据的,均在清理之列。其次,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将证明事项置于民众监督之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由法律位阶较高的行政法规来确立证明事项清单制度,为该制度长久发挥作用提供了基础。
可以说,此次规定为各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清理证明事项划出了硬性界限,同时为民众了解各项证明事项是否合法及如何办理提供了便利,真正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亮点二:政务服务标准化
各地行政部门,办理各类行政事项。但是,对于办理同一个事项所需的文件材料,各地之间经常要求不一,甲地政府部门不需要的文件,乙地政府部门偏偏需要。或者乙地政府部门开具的文件,甲地政府部门不认可其形式或内容。甚至同一部门不同办事窗口的要求也往往不同。此类情况导致民众往往多次往返于多个部门之间,大大降低了交易效率。 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政务服务体系非常必要。 此次条例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建立全国一体化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该规定将政务服务标准化确定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各地政府正在建立中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将起到推动作用。该规定如果能落实,可以为民众和企业在跨区域跨部门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提供极大便利,真正做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当然,规定很丰满,但现实中各地是否真的能落实到位还是个问题。其实,无论是清理证明事项,还是优化政务流程,国务院此前均已经多次下发通知作出要求,但各地执行得却并没有那么理想。此前通知的法律位阶较低固然是执行不理想的原因之一,但是,归根到底,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依靠行政机关制定并自行执行规定,很难保证良好的效果。 督促行政机关的最有效方法,莫若有个不受地方政府干涉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一个公正、权威、不受地方权力干涉的司法机关,本身即是良好营商环境的标志,也是督促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最好保障。 条例第六十六条提出完善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 总体来说,条例的颁布对于深化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民众等市场主体权利是一个利好。 来源:一窗汇 免责声明:本文转自网络公开渠道,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最新最全的信息,京雄集团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抄袭本文至其它渠道者引发的一切纠纷与本平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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