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
通 告
为贯彻落实《“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 102号)精神,全面实现辖区内“双替代”改造区域燃料煤炭“清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加快推进 “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河南省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规定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和各乡镇划定禁煤区,禁煤区内实行全面禁煤(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洁净型煤等)。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一)县城建成区禁煤区为:东至东城大道,西至湖滨大道,南至小铁路,北至蔡州大道。
(二)产业集聚区禁煤区为:东至梁祝大道以西(汝河以西),西至濯阳路(西外环西)以东,南至豫州大道(气象局南)以北,北至南海大道以南。
(三)乡镇禁煤区为:韩庄镇、老君庙镇、罗店镇行政区域全境。
二、禁煤措施
(一)禁燃,禁煤区内所有商业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商业、餐饮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未覆盖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商业企业、城中村住户,全部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供暖。禁煤区外范围内生活居民,可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
(三)禁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
(四)禁运,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一律不得在城区范围内运输燃煤。
三、严格处罚
县政府将禁煤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县公安、交通、环保、城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城区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处;对违反规定在县域内经营销售燃煤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使用燃煤或为经营、销售者提供场地的,依法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督
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设置举报电话,分别是:12315、12369, 接受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
五、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汝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编辑:汝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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