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官方微博上发布公告称,王洁莹诉上海迪士尼乐园服务合同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9月12日,备受关注的原告王洁莹诉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上海迪士尼乐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2019年1月30日,原告前往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并携带部分即食食品以备游玩时食用,在乐园安检时,被告知根据《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游客不得携带食品进入乐园,经交涉未果,原告自行处置食品后入园。
3月15日,原告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请求判令: 1.确认被告《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中“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部分的“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条款内容无效; 2.被告赔偿原告因上述入园规则被迫丢弃的食品损失46.30元。
上海浦东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该案,于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期间,被告对入园规则中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除少数特殊食品仍禁止携带外,游客可携带供本人食用的食品及饮料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
9月12日,经上海浦东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补偿原告王洁莹人民币50元(当庭给付)。该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
9月11日起,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开始正式实施其主题乐园的食品携带新规。
游客可携带供本人食用的食品及饮料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但不允许携带需加热、再加热、加工、冷藏或保温的食品及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不可携带入园的食物包括(但不限于):需加热水食用的方便面、带自热功能的食品,以及西瓜(需要用刀切开的一整个西瓜)、榴莲、臭豆腐等。
中国日报(chinadailywx)综合自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官方微博、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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