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在劳动关系履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常见的劳动用工实务问题,事关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尤其在计算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医疗期、经济补偿,甚至工龄工资时,系重要的计算基数。
近日,法律援助处接到劳动者谭某咨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对工龄的影响: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案情简介
谭某于2014年11月17日入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工作岗位为副经理。2017年9月26日,A公司、谭某与B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自签订后原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谭某与B公司。谭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没有改变。
2019年4月30日,B公司因解散决定与谭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谭某疑惑,自己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是从2014年11月17日,还是从2017年9月26日开始计算?
蓬江区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了解谭某的案情后,依据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为谭某做了详细解答,告知其工作年限应从入职A公司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
谭某与A、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由B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在签订之日起,谭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与B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谭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没有改变。谭某受B公司管理,由B公司安排工作、负责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等等。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谭某应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A公司被安排到B公司工作,A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当B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把谭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
律师提醒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
劳动者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注意保存证据,与用人单位约定工龄计算问题,避免将来解除劳动合同时拿不到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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