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又现正当防卫争议案: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女生反杀。你怎么看? 路遇醉酒男,她遭其拦车与辱骂。和父亲前往理论,三人首次发生扭打。醉酒男持菜刀砸她家门,她拿上家中“两把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她挥舞其中一把水果刀,伤及醉酒男右胸部升主动脉……
本文图片 封面新闻 8月25日,云南丽江“90后女子带刀反击砸门醉酒男”案检方起诉书曝光。
检方起诉书显示,这位名叫唐雪的90后女子,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唐雪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唐雪行为是否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拦车辱骂VS理论扭打
据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显示,唐雪出生于1993年3月,身份为务工人员,高中文化。案发前,居住在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委会下街村。
醉酒男名叫李某湘。
起诉书显示,从2019年2月8日23时到2月9日凌晨1时,唐雪与李某湘曾发生了五次“交锋”。
2月8日,春节,正月初四。
当晚23时许,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唐雪回家。车至下街村李红家宅外村道上时,李某湘对车进行拦截,李某湘被同行人拉开。
起诉书称,李某湘此时属“酒醉后”。
唐雪下车步行回家,李某湘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唐雪未理睬,继续步行回家。
因没带钥匙,唐雪致电父亲唐加勇开门。电话中,唐雪将李某湘辱骂一事告知父亲。
唐加勇带唐雪,找李某湘理论。找到李某湘,三人交谈过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朋友劝开带回家。
李某湘回家后,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对先前事情道歉。
道歉后,李某湘要求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李某湘被同行人员拉回家。
持刀砸门VS带刀反击
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加勇家,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劝阻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
唐雪在家中听到砸门声,起来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出门查看情况。
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挥舞。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雪回到家中。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伤。李某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故意伤害VS正当防卫
2月10日,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检方批准逮捕,目前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
起诉书显示,警方侦查终结后,于3月1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永胜检方受理后,报送丽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丽江市检察院将此案交办由永胜检方办理。此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
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雪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月25日,这起案件的检方起诉书曝光。随后,该案件迅速冲上热搜,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有网友认为判决正确:在此案中,不应以正当防卫为挡箭牌。
也有网友认为,与醉酒者,犯不着较真,能离多远有多远,那样才不会惹麻烦上身。
也有人奇怪,当时为什么不报警?
情况通报
2019年8月26日,“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孩反杀”话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9年2月9日,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发生李某湘死亡一案,永胜县公安局于案发当日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7日以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立案办理中,将择日公开开庭审理。
永胜县政府新闻办
2019年8月26日
热评:不必纠结“持刀砸门男”进没进唐雪家门
8月25日,丽江反杀案检方起诉书曝光。丽江市永胜县检察院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扭打,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唐雪行为具有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当地检方的起诉意见,舆论顿时分成了两拨:
一拨认为唐雪是正当防卫,有网友说,“半夜持刀砸门,不管是不是醉酒,打死他都算正当防卫”;
另一拨却不认同,“这个不算吧,人家也没进门,完全可以不开门报警来解决问题。”言下之意,人家并没有进到你家里来,唐雪是没有必要持刀出门的。
《唐律·贼盗》中的“夜无故入人家”
这样的争论,不禁让人想起《唐律·贼盗》的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笞四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在夜里没有理由进入人家,应该受到鞭笞四十的刑罚。如果主人家当时把对方杀了,是不用负责的。如果主人家知道进入者并非意在侵犯自己或不能侵犯自己,当时将他们杀死,须受徒三年的处罚。
这里的“人家”,是指“当家宅院”。这一规定,也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法律确认。
那么,李某凌晨1点时手持菜刀到唐雪家砸门,属于不属于“夜无故入人家”?
《唐律》没有细致的规定。不过,从当地检方起诉书提及的《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条款来看,是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的行为。
该条明确: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进一步说,根本没有必要纠缠李某有没有“入人家”的细节,这种“无故”就是不法侵害。
那么,唐雪有没有必要持刀出门,来“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呢?
这是个比较大的争议点。按照某些人的观点,“完全可以不开门报警来解决问题”。
事实上,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即使立即报警也无济于事,警察也不可能在三五分钟内立即赶到现场。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公民只报告不防卫,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
唐雪还是一名女性
其实,唐雪有没有必要持刀出门,并不是评价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尺,究竟是防卫恰当,还是防卫过当,要通过当时所处环境来判断,而不是事后来求全责备。
要知道,家是守卫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堡垒。大半夜手持菜刀砸门是多么危险的行径,这也是“夜无故入人家”条款在古代一直被传承的原因。更何况,唐雪还是一名女性。
遗憾的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甚至成为一种普遍性判决。
究其原因,是由于一些司法人员片面认为,任何不当行为,哪怕是轻微暴力,都可能致人伤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结果。既然如此,行为人却仍然实施不当行为,表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
于是,只要某种行为致人轻伤,哪怕是正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行为人就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更不要说唐雪是拿上家中两把水果刀出门。这样的思维,是结果责任的扩散,是将不法侵害者完全视为普通被害人的错误逻辑。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在于海明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件中,正当防卫制度正被激活,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越来越多地得到彰显。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对不法侵害该允许正义反击。在这个意义上,只要我们纠正了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错误认知,就可以发现:丽江反杀案或许不必纠结于——李某是否入了唐雪的家门。(综合自封面新闻、新晚报、沸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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