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文,上文链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黄花梨等珍稀植物保护征求意见稿(一)。
三、规范珍稀树种采伐利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13〕207号)规定,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按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给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让经营者依法及时得到投资收益。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可以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海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试行)》规定,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采伐、非规划林地林木采伐、活立木采挖、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集体林地上个人所有的商品林采伐以及符合其他采伐规定的林木,采伐年龄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主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推行简便易行的伐区设计,切实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
四、加强珍贵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除家具、工艺品等木制成品外,运输黄花梨等珍贵木材及胸径5厘米以上黄花梨等珍稀树种苗木的,必须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运载工具运输黄花梨等珍贵木材情况进行检查。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在办理黄花梨等珍贵木材制品邮寄、快递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查验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经营、加工黄花梨等珍贵木材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建立原材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其原材料来源必须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工信部门要制定黄花梨等珍贵木材加工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指导黄花梨等珍贵木材加工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经营、加工黄花梨等珍贵木材的企业和个人原材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检查其原材料和库存来源是否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五、加强黄花梨等珍贵木材及其制品市场交易管理。从事黄花梨等珍贵木材及其制品经营的市场主体要有营业执照和固定场所,要建立购销台账完整记载商品的来源渠道、数量和销售记录。从事木材交易的市场经营主体,对收购的每批木材都要保留木材运输证明,做到证物相符。严禁采购没有木材运输证明的珍贵木材及其制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木材及其制品市场检查,对无证经营的坚决取缔;对非法收购的珍贵木材及其制品、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扣和处罚。
未完,见下一段。转自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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