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事 20190803
一、简要案情
如上图
二、思考问题
1、如果评价上述案情?小偷?瓜农?处理?
2、假如事后查证行为人曾多次盗窃西瓜,能否以多次盗窃进而构成盗窃罪?
3、瓜农拉拽电动车把,行为人反抗是否成立抢劫?
4、瓜农拉拽电动车把,行为人女儿不慎摔死,瓜农承担什么责任?
5、如此,行为人又承担什么责任?
三、案情评析(不赘述)
1、田地中种植的西瓜属于观念占有物,行为人申辩野瓜不予采纳。价值二十余元,行为人成立盗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综合判断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盗窃未得逞(不叫未遂)的,可依“解释”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除外的,应予以五日以上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盗窃没有罚款罚。)
2、瓜农抓小偷属于正当防卫,对后果依法免责,无需赔偿。
3、本案盗窃,不符合治安调解范围。同时本案允许谅解,不予处罚。
4、多次盗窃入罪需符合“盗窃较大财物的主观故意”,即所谓的“能偷多少是多少,偷到多少算多少”。本案盗窃次数再多,也不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成立盗窃罪。(不再赘述)
5、除非十分特殊情况,盗窃次数成百上千次被查证,累计数额超过盗窃追刑标准的,可以入罪。
6、行为人在被抓时反抗,不成立抢劫。《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化型抢劫,本案盗窃绝对不涉罪,反抗不转化为抢劫罪,按具体行为(如故意伤害)定性,未达轻伤的,仅成立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7、瓜农拉拽电动车把,行为人女儿不慎摔死,瓜农不承担责任,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行为人女儿的危险处境是行为人造成的,瓜农不处于“保证人地位”。
8、行为人在逃跑时,瓜农阻止,造成事故,行为人女儿摔死。行为人偷瓜行为导致其女儿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现实中,被追究的几率很低。
〖井盖〗
一、简要案情
(转载) 2019年8月1日,一满载井盖的半挂车途经河南固始县时发生侧翻。2日,货主报警称,33吨下水道井盖被附近村民抢光。现场视频中,路边散落着一堆井盖,有村民正往车上装井盖。货主称,警方先做笔录,之后又说不立案。3日,固始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回应称,此事够不上哄抢,因为“当着面才算抢”。当晚事故车被拖走,井盖被堆到路边,无人看护。此外,少量完整的井盖被村民拿走属于侵占,货主只能去法院起诉。
如何处置?(涉事人员已停职接受调查)
三、案情评析
1 、考的还是“观念占有”,不赘述了。
〖快递小哥茅台酒题〗20190721(点击链接打开)“车辆侧翻占井盖”可比“快递小哥茅台酒”难处理多了。
2 、在不涉及数额的情况下分析“哄抢”。
①聚众哄抢罪以数额较大(4000元)为基础构罪标准。33吨井盖,侧翻损坏多少?车上遗留多少?被他人占有多少?价值又分别是多少?多人聚众“共谋故意”有无查证?具体纠集聚众者是谁?每个人占有又分别多少?上述案情均未判明,难以判明罪与非罪。
②仅能在不涉及数额的情况下,作部分定性判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哄抢违法行为案由。哄抢要求“公然”,为一哄而上,公然夺取之意。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采取起哄、制造混乱、滋扰等手段,利用人多势众致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无法阻止(而非不知),而将(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公然抢走。对没有参加起哄但参与了夺取财物行为的,也同样构成哄抢行为。
③货主不在场,实务中确实很难认定“公然哄抢”。根据传统学说,哄抢中的“公然”与盗窃中的“秘密”是一对矛盾体。
哄抢,是从他人的占有下“抢”走财物,哄抢中的“占有”是一种直接的控制与支配,一般不包括观念占有、推定占有等。该“公然性”也是针对被害人而言的公然。现场有路人劝说“不要捡”,在开放场所,车主不在,仍很难认定井盖处在“有人的”直接控制与支配之下,很难定性为哄抢。
3 、本案的特殊之处还是“井盖的占有属性”。
①无论哄抢、盗窃或是抢夺,都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这批井盖尚不能简单适用“观念占有理论”。
②未看到交通事故,或者未听说交通事故,看到一堆井盖(尚不清楚破损比例),已经一天一夜无人收拾清理,这样的情况下,主观判断为是否“有人占有”就是一个需要详细调查的过程。
4 、遇到此类案件的操作模式
①千万别说“不管”,受立案(要立案)后采取措施是当务之急。这个比“茅台酒”案的处置可要难多了,要待调查的要素也很多,而且处罚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处罚的可能性。
②查获嫌疑人,看综合证据(主要还是交代笔录),如果其主观明知是“他人占有之财物的”,十分可能以盗窃入罚。
5
①因为本案行为人有很多,得知现场散落井盖的时间段不同,有的是看见侧翻事故的,有的是后来听说的,有的是纯路过的。介入现场的时间也不同,看到的“疑似废弃的情况程度”也不同。需要个案一个人一个人的,以此为基础的综合证据判断。
②虽然是散落井盖,虽然部分破损,但是边上交通事故侧翻的痕迹还在,常人可以判断属于事故遗留财物,有人占有,并未对外宣告丢弃,放弃占有。此外,堆放井盖与直接放在路上的已经安装好的公共设施井盖之纯观念占有物,还是有所区别的。既不能一概认定有人占有,也不能一概否定无人占有,这个证据综合判断,一定要放到个案中,结合具体证据识别。
③大体上可以这样说,这么多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认真调查的,基本上是会有部分嫌疑人在证据体系上可以判定为“明知井盖为他人占有之财物(未丢弃)”的,是符合处理条件的。在车主已经离开现场的情况下,最终认定为盗窃,处罚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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