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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挖空心思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不在少数。执行效果与执行效率均因此受到较大影响,甚至形成了“执行难”这一专用于概括这一现象的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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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三难”
在执行领域,曾经流传着“三难”的说法。
被执行人不理会法院传票、履行通知书,甚至不惜离开住所、更换工作而四处躲藏,这是“被执行人难找”;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多采取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方式,在形式或实质上减少偿债能力,造成最终无法执行,这是“被执行财产难查”;
即使法院成功查找、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乃至案外人也往往援引法律赋予的异议权利,试图推翻法院的查封行为,这是“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困境
更为雪上加霜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房屋、存款、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系统尚未完成信息共享,使得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为较为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往往不得不辗转多个机构,乃至奔赴异地进行查扣。这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为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留下了空间。
而对于特种理财、保险等新型投资手段,以及政策性较强的不动产等财产,人民法院即使掌握了财产线索,也因为缺乏法律保障,或是根本无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或是在后续环节无法进行拍卖、变卖。
及时申请执行
保护权利,及时申请执行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即使已有生效判决,对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法律依然采取了“告诉才处理”的立场。
执行案件立案,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起点。
那么,什么时候应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会限定履行期限,即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有关费用。
当判决因一审各方未上诉,或二审判决作出而生效时,履行期开始计算。如果义务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权利人就可以申请立案。
全国通缉悬赏老赖
执行中遭遇“老赖”,无须坐等。
在执行过程中妨碍执行的最常见障碍,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隐匿或向他人转移财产。当遭遇“耍赖”,执行人难道束手无策?
当然不是。此时,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以扩张执行名义的执行力范围。简单来说,扩张执行力范围的含义就是在执行阶段,将原生效判决中未加约束的案外人列为被执行人,从而扩张执行财产范围的制度。
此外,最高法的另一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引入了执行悬赏制度,即面对“老赖”,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
坐牢不用还钱?做梦!
以刑代罚只能人财两空。
部分老赖扬言“宁坐牢不还钱”,显然是对有关法律缺乏了解。
我国《刑法》第313条确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名。该条第一款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本罪的情形做出进一步规定,并明确在两种情形下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说明的是,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对民事案件的继续执行。
根据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履行能力不足时,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即使判处罚金,也不会抵消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老赖”一意孤行的后果并不是“以刑代赔”,而一定是人财两空。
来源:互联网、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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