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欢出生后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因母亲梁某私生活较为混乱,无法确定欢欢的生父是谁。梁某是香港户籍,欢欢的外公外婆为其申请香港居民资格,但也没有成功办理。欢欢的户口问题就一直未解决,无法去学校读书。
之后梁某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为了尽快解决孩子抚养、上学问题,外公外婆向法院提出监护权的变更申请。法院受理后,征求了梁某的意见,她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同意由其父母行使对欢欢的监护权。最终法院判决欢欢的监护人变更为外公外婆。
监护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监护权可能会被变更。
关于监护权的变更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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