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政府机构打官司,通常称为行政诉讼,民间俗称“民告官”。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这样的诉讼也逐渐成为常态。而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不是诉讼身份,而是根据法律法理来判。
这不,前不久,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法进行判决,判决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政府的一项征收决定违法。
去年9月,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政府在该县启动一项污水治理工程,对需要占用的土地作出了征收决定。在12月时,涉及征收的一户居民对淮阳县人民政府的补偿方案有疑议,再与拆迁办人员沟通后回家突发脑出血。2019年1月8日,其子翟某某将淮阳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翟某某称:早在1995年,父亲在淮阳县城太昊陵市场内购买了一套两层商铺,当时花费大约十万元。2018年9月淮阳县人民政府开始启动征收程序,用以建设污水处理工程,翟家的商铺也在征收范围内。
翟某某称,政府给出的征收价格是每平米2000元,远低于当地房地产平均价格。其父听说后,就去和拆迁办进行询问。后来,其父突发疾病入院。
翟某某随后代替父亲与拆迁办进行沟通,拆迁队曾经承诺暂停对翟家的拆迁。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些意外的情形。据翟某某说,拆迁队确实没有对自己家房屋进行拆除,而是对两边邻居房屋进行破拆。自家和邻居公用的大梁在拆迁过程中严重变形,而水电也被切断,无奈只好搬到亲友家居住。
翟某某是一名媒体人,也有一定的法学基础,2018年12月,翟某某一纸诉状将淮阳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以实施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淮阳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翟某某认为,淮阳县人民政府存在诸如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补偿费未全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等诸多违法情形。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今年6月3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按照规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不过考虑到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为污水处理设施而征地的这项决定,是事关人民利益的公益性项目,而且已经付诸实施,贸然撤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法院只是判决淮阳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但并没有撤销这个决定。
目前,此项拆迁工作仍在进行中,而翟家商铺通往道路已经被围挡拦住,水电仍然是处于中断状态。翟家商铺房屋已经无法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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