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海南的一家老国有企业,厂房是利用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建造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划拨土地是否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便函解读财税[2010]121号文中明确,当前有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仍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你公司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无需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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