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让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笔者认为不让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向前补缴养老保险的思路是非常正确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具有极大的弊端和危害性。
首先,补缴对正常缴纳人员不公
假设个体的养老金计划在某一时刻终止(即死亡),则个体的隐性债务等于基金必须向该个体支付的包括当前和未来全部养老金的精算值减去其缴费及增益的总额。
如果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15年保险费用,笔者以西安市养老保费缴纳情况进行测算,某灵活就业人员A员工在2003年至2017年共15年间,以社会平均工资100%标准补缴费用31062.36元,利息286.12元,欠费按每日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A补缴产生的滞纳金为3099.6元。A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用共计34448元。假设灵活就业人员B在2003年至2017年共15年间,以社会平均工资100%标准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虽然B也缴费31062.36,与A相同,但B逐年缴纳的费用在社保基金运转中产生增益,B投入养老保险的成本还包括了本金产生的收益。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布数据显示,全国社保基金年均收益率为8.41%,若以年均收益率8.41%逐年测算,B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5年期间共产生收益16322.67元,相当于B缴纳了47385元保费。
假设灵活就业人员A, B同时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A一次性补缴的保险费没有产生任何增益,我国目前人均期望寿命已经达到76岁。我们就以76岁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计划终止的时点、8.41%为年均收益率,假如A, B同为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 A和B从退休至76岁时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益总额分别为135000多元和187000多元,两者相差约5万元。假设A, B同为女性(退休年龄为50岁),到76岁养老保险费收益总额分别为30多万元和42多万元,两者相差超过11万元。由此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补缴人员与正常缴费人员对养老保险基金贡献的差距愈加增大。
第二, 导致养老保险整体隐性债务加大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金额构成,基础养老金多少主要由缴费工资基数与缴费年限决定。以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为例,由于缴费工资基数仅为全陕西省最低档次40%、缴费年限仅符合最低15年要求,其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较低,大概900元左右,根本达不到西安市职工养老金最低保障线1035元,政府还要对其按照最低退休金1035元的待遇发放。这样会继续放大隐形债务缺口,假设个体A为男性,其养老计划在76岁时终止,隐性债务为20万多元;若A为女性时,其76岁养老计划终止时,隐性债务扩大至30多万。允许补缴意味着社保基金需要对补缴人员进行更多的补贴,必然加大基金支付的压力。
第三,补缴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广、时间跨度长,要求具有很高的制度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不仅体现在制度设计上,还体现在制度的运作上,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核心是基金运行,保险基金运行包括基金的筹集、分配、支付、结余等一系列环节。养老保险基金之所以要常年定期方式征缴而非一次性筹集,除了分散参保人的经济负担以外,关键还在于避免通货膨胀造成的基金增值压力,维持基金运行的动态平衡。补缴对制度稳定性的影响正是表现在违背了养老保险积累的运行规则,通过补缴一次性筹集的资金虽然增加了基金的总量,但它并未为基金带来应有的增益,也未在过去的时期承担起支付养老金责任,不可避免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动态平衡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补缴容易造成道德滑坡,破坏养老保险设计的大数定律基础
如果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补缴政策,给养老保险征缴带来一系列的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会助长 “搭便车”的心理,不利于员工养成长期积累的意识,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补缴享受养老金待遇,助长了社会成员“上车补票”的投机心理。另一方面,根据大数法则,退休待遇的设计是根据预期寿命72岁来测算的,如果允许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补缴,这样很多人会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觉得自己身体健康,能活更长时间的人就交保险,认为自己身体不好,不能活更长时间的人就不交保险费,必然就破坏了大数定律和保险制度的平衡,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就会影响退休和在职员工的福利问题,还会影响政治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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