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国库粮食储备,主要依靠“十三仓”,还特设仓场侍郎一职
在清代,全国的粮米赋税一多半来自江南,尤其是皇族和八旗的供应一刻也离不开漕粮,因此在当时,北京、通州有著名的“十三仓”以供仓储粮米。
清代漕运和漕运总督有规定的职权范围。其余仓储事务就由户部接管,户部执掌全国土地、田亩、户口、财谷政令。按地区分工设清吏司,负责海河运粮的“漕政”,即由云南清吏司兼管。下设南漕、北漕二科,但只限政令,具体事务仍有漕运总督管辖。
至于积储“漕粮”及京通北运河事务,则由户部仓场衙门掌管。“漕粮”者,是清代规定田赋除人税与土地税外,于鲁、豫、苏、徽、浙、鄂、湘、奉天八省征收粮米,漕运北京,即称为“漕粮”。
户部仓场始设于顺治元年(1644),最高长官称“总督仓场侍郎”,为正二品。据《光绪会典》等记载,仓场衙门分设东、西漕等科,分掌各仓场。
何谓“仓场”?这既是有名的“京、通十三仓”。我们今天仍可见东直门内小街往南有海运仓、北新仓、禄米仓等地名,即为清代“十三仓”的遗留。其中唯有遗留的部分南新仓修缮保留,让今天的人可以窥视漕粮仓储风貌。
“十三仓”也称“京仓”。计有禄米、南新、旧太、海运、北新、富新、兴平、太平、储济、本裕、丰益十一仓,加上通州中仓、西仓,总计十三仓。这些仓多为明代所建,清代有所增加。每仓设满、汉监督二人管理。
各省的漕粮运抵通州后,按粮食种类与支放用途,分别储入京、通十三仓,户部还单设“内仓”。清室内务府也单设“恩丰仓”、“官三仓”,不属于户部,归内务府会计司管辖。
上述各种仓所储粮米,江、浙两省征收的“白粮”(粳米、糯米),仅供皇室内府及王公、百官食用。其他漕粮支放八旗官俸兵米及养马饲料。北京东城的钱粮胡同即为八旗兵领取俸米处。
“漕粮”的支出有严格规定,绝不许平民食用。只有三种情况才可以变通卖给平民:“成色米”、“扫收零撒土米”和“仓粮有余”。
仓场衙门一个重要职能是掌管漕粮验收及由通州至北京水陆转运,并包括北运河河工。这些职能由坐粮厅统管,分设东、南、西、北、河税、收支、白粮等科分掌。坐粮厅是仓场衙门最重要的部门,所属通济库,负责收、支款项,收各省漕粮折价、芦粮折价等。支出则有官吏俸银、河工、造船、兵船役夫银等。
漕粮事务在清代一直弊端丛生,清人记载,百姓交纳漕粮,官吏层层盘剥,最后每石“耗损”后只算五斗或六斗,百姓稍有反抗,便会被官府诬为“抗粮”。
正对漕粮的种种积弊,朝廷一直想整顿,如道光年间,曾派权倾朝野的穆彰阿两任漕运总督,以整顿滞运等弊。道光年间名臣陶澍也曾大力整顿漕务,并奏准以苏州等地漕米,改由海运,以杜绝弊端。虽然海运一旦实行可节约时间和人力资金,但终未实施。
另外,各省州府县亦设“常平仓”和“义仓”,与漕仓无关。清代设陪都盛京,其下也设户部,下辖粮储司、内仓、城仓等机构,但人事、业务均归盛京将军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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