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科书上已经把元朝“四等人制”删除了,有人欣喜于教科书在尊重历史事实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更有人要重新审视元朝的历史。
“四等人制”一词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汉族。
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汉族。
学术界认为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史料记载元朝政府以法令形式实行过四等人制度,是后世的历史学者对材料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
元代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四等人制,但是元朝的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很多政策带有民族不平等性质是不争的事实,这在入仕、科举、法律等方面都有体现。
入仕为官方面,元朝政府规定:“百官皆以蒙古人为长”,“故一代之制,未有汉人、南人为正官者”。元世祖忽必烈时规定得尤为详细:“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评论说:“终元之世,非蒙古而为丞相者,止此三人(指的是史天泽、贺惟一、哈散)。哈散尚系回回人,其汉人止史天泽、贺惟一耳。”
在科举取士的标准上,同样存在不平等。比如在考试内容上,蒙古人、色目人相同,汉人、南人相同;殿试时, “汉人、南人 试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蒙古、色目人,时务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会试时共录取 100 名,这四类人各取 25 名,貌似平等,问题是汉人、南人在人口总数上超出蒙古人、色目人 不知多少倍。
在法律量刑方面也存在不平等,《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
《元典章》同一盗窃也, 其一般法律, 初犯刺左臂, 再犯刺右臂, 三犯刺项。而蒙古人犯者, 不在刺字之条。色目人犯盗, 亦免刺刻断。至藩囚官强愎自用, 辄将蒙古人刺字者, 则杖七十七, 除名, 并将已刺字去之。
《通制条格》规定蒙古人殴打汉儿人, 不得还报, 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陈诉; 如有违反之人, 严刑断罪。
元三年(1337年)四月,“禁汉人、南人不得持寸铁” 。或“癸酉,禁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拘入官” 。
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不得回手 。
明朝叶子奇称,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盖亦仅有而绝无者也 。
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违者没入家资。后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颜当国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农家用铁禾叉。此外﹐对汉人南人祈神赛社习学枪棒武术以至演唱戏文评话等都横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们聚众闹事﹐而蒙古色目人则不在禁限之内。
四等人制度的说法,最早的原型来自清末咸丰三年(1853 年)魏源 撰写的《元史新编》,在书中魏源提出“元朝中叶开始元廷在行政用人上分三等。” 1916 年,日本元史学者箭内亘在其发表的论文《元代社会的三阶级》中也提到了蒙古人、 色目人、汉人的“三等人制”。
日本学者船田善之在《色目人与元代制度、社会——重新探讨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划分的位置》中指出元朝在户籍上并没有直接划分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 史料未没有明确的指出蒙古人、色目人的地位比汉人、南人更高 因此不能只由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划分来了解元朝的政治、社会以及元朝的统治特点。
历史学家白寿彝认为,元朝政府虽然并没为四等人的划分颁布过专门的法令,但它反映在有关他们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诸多不平等规定中。忽必烈在位时期,这种民族分化政策已经基本形成,其后构成元王朝统治秩序的一个很大特点。
蒙思明的《元代社会阶级制度》指出 在若干场合 四等人又大致分为两级, 蒙古人、色目人为一级 ,汉人、南人为一级。实行这一政策目的在于借此使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之间相互牵制 削弱被征服者的反抗能力 以保持蒙古贵族即得的权利。蒙思明还指出这一政策引起了元朝种族仇视的复燃和蒙古政权的崩溃。
元朝的民族歧视切切实实存在,将蒙古、色目人划分一方,汉族人(包括汉、南人)化为一方,不同的方面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正如元、明之际人所评:“元朝自混一以来,大抵皆内北国而外中国,以致深闭固拒,曲为防护,自以为得亲疏之道。是以王泽之施少及于南,渗媲之恩悉归于北。”
元朝的制度政策,除了蒙古族固有的传统外,许多制度来自于辽金的旧制。在辽时,曾对其统治的民族实行南北分治。辽史记载‘至于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女真族建立金朝后,把全国民族分为四等。在兵权、财权上的用人次序为“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元朝统治者规定蒙古族拥有多种民族特权,从而保证了蒙古贵族优越的社会地位,防止了民族的被同化。
元朝以草原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疆域前所未有,困境也是前所未有,政策多变,歧视汉人南人,科举艰难,士子缺乏出路,商业却异常发达。蒙思明所言,因为“元代政治之粗疏放任”,所以“汉人、南人之地主富商更易发展,财富之数量日增,潜在之势力日大”。汉人、南人富甲一方的大有人在,而蒙古、色目平民因为穷苦卖身为奴者也比比皆是,元朝廷还需要经常拨钱赎买蒙古人为奴者。汉人南人在政治上没什么出路,在商业上却大获成功。
北京大学历史系系主任张帆指出,元朝并没有就“四等人制”做过明确和系统的规定,“四等人制”只是一个笼统的原则,并非刚性规定,又认为将“四等人制”称为“四圈人制”会更恰当一些。
虽然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朝有把人明确划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无处不在。教科书删除了元朝的“四等人制”,但是元朝的民族歧视永远删不掉的,因为那是真实的历史,尊重历史还原历史,这是对社会对大众的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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