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文明社会,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担保质押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的标的物一定是物或权利。即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债务人往往以船舶、汽车、设备、产品、股权等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股权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说文解字》云:“质,以物相赘。”而在中国古代,特别是春秋战国时代,质押的标的物,却是灭绝人伦、空前绝后的王的儿子和王对属国的管理权。也就是历史上的“质子制度”的“纳质为押”。
质出去是至亲,押下来是国运。
“纳质为押”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多发生于诸侯间彼此猜忌,而又需相互信任的状况。在这种近乎二难背离的情景之下,通过交换质子或单方质子,来维持外交和政治上的平衡。
这是弱国(或平等两国)为达到某种目的,不得不将本国国君的血亲送交强国(或平等两国互为)作押,以使它国为本国服务的方式。
这与当今经济交易中的“质押制度”,有相当的类似。也是以“动产”或权利作抵押,即涉及王的儿子和王对属国的管理权。当然,在春秋战国时,因互不为属国,很少涉及属国的管理权。到了中央集权的时代,藩王往往在造反时,就要涉及到藩王对属国的管理权的考量。
在《战国策·触龙说赵太后》一文中。秦国大举攻赵,赵国形势危急,便向齐国求援。齐国要求赵国,将赵威后的儿子长安君送齐为质,方肯出兵相助。赵威后又很溺爱长安君,执意不肯。形势急若星火,却又僵在了那里。
幸有赵国大臣触龙凭借过人的口才,和真情打动了赵威后,将长安君送齐为质子,齐兵乃出,赵难方解。
中央强权出于控制地方势力的需要,往往会任命地方势力首领的儿子为京官,通过掌控人质、间接控制地方势力的方式,
比如,在唐代藩镇节度使制度产生后,导致了藩镇的割据。大唐朝廷遂对藩镇征召质子,若藩镇背叛中央,唐庭便通过掌控人质的生死,来执行对藩镇势力的制裁。
“纳质为押”虽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却到了两汉时期,才形成一种处理民族关系的政治制度——“质子制度”。“质子制度”也是对少数民族羁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制度一直使用到清朝、民国年间为止。
1644年,吴三桂引清兵入关。由于多尔衮对吴三桂心存戒备,因此通过政治联姻,使吴应熊(吴三桂之子)以额驸的身份,留居京师作为朝廷人质。1654年,授应熊三等子爵,顺治十四年加少保兼太子太保。1668年,晋少傅兼太子太傅。
1673年12月,吴三桂起兵反清。消息传至北京,吴应熊被捕入狱,明珠建议将吴应熊和吴世霖(吴应熊之子)处死。吴三桂起家的精锐部队“关宁铁骑”,稍后亦为康熙帝所剿灭。
有时候看起来,“质子制度”也不是那么有效。因为,极少一部分的强力人物,往往极为心狠手辣,他们胸有大志、不拘儿女亲情、只受制于奋斗目标,该反还是得反。
一般来说,由于“质子制度”的存在,至少延迟或搅乱了地方势力,反抗中央强权的行动,为朝廷剿灭反抗势力,赢取了珍贵的战备时间。
所以,在历史上“质子制度”能延续这么长的时间。说明这种制度,能令地方势力十分头疼,又不得不从。造反前,还得慎重掂量。
如果造反失败,对属国的管理权和儿子一起鸡飞蛋打,还不如不反呢。这就是“质子制度”的震慑作用。
至于是否必须送嫡长子为质子,这倒不一定,除非迫不得已,嫡长子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权力的当然继承人,一般双方都不会轻易提出以嫡长子为质的方式。除非出于对地方势力极不信任的情况,当然不无可能。
而且,为了方便“质子制度”的实行,质子的范围也会适时由子嗣扩大到父母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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