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中国铁塔原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郭晓科犯受贿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晓科,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原总经理,捕前住北京市海淀区,曾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工会副主席。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郭晓科先后利用担任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工会副主席,中国铁塔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在业务拓展、职务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36.5096万元。
其中,为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原总经理甘某(另案处理)的任职调动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甘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00万元。为北京杰智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开展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杰智讯公司给予的奥迪A6轿车一辆,价值47.34万元。为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华圆融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及工作安排提供帮助,共收受200万元。
此外,2011年至2016年,郭晓科利用职务便利,为拓明科技在项目承揽、关系协调、公司并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拓明公司董事长常青(已判刑)给予的现金80万元,并在拓明公司报销个人消费票据9.1655万元,以上共计89.1655万元。
2018年12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晓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晓科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晓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晓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诉讼书中提及的拓明科技,系A股东土科技(300353)全资子公司。根据东土科技2018年7月公告表示,“公司于2015年10月收购拓明科技100%股权,本次拓明科技涉诉事项为上市公司收购拓明科技之前“。针对罚款,东土科技公告指出:根据公司与拓明科技原股东常青等人2014年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12.2.3条,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不存在以目标公司为一方或以目标公司任何财产或资产为标的的重大诉讼、仲裁、争议、索赔或其它重大纠纷;凡有关事实发生在目标资产交割日之前而导致的诉讼、争议、索赔所引起的赔偿、产生的债务或责任、发生的费用,均应由转让人承担”。第13.1条,“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第13.2条,“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800万元,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由此,本次诉讼对拓明科技所处罚金将由拓明科技原股东常青等人承担。
上文提及的另案处理的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原总经理甘某,全名甘文泉。据财经记者报道,2015年7月23日,其因涉嫌受贿罪被河南省漯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甘文泉当年47岁,获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学位。2000年,电信分家后,甘文泉进入陕西移动公司工作,2009年任西安移动总经理,之前还任过陕西移动数据部总经理、陕西移动安康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14年调任铁塔公司任运营部副总经理。
甘文泉之前是西安市人大代表,陕西移动系统少有的博士之一。还先后获得西安市电信局“优秀共产党员”、陕西移动先进标兵、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劳动模范”、陕西省企业工委“优秀共产党员”、“中央企业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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