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读者朋友不知道,我国目前尚未将拐卖男子直接归罪
(这里的男子,我指的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下文也是如此。)
什么叫"未直接归罪"呢?
比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直接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归罪;
但是,若是拐卖男子,就只能通过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劳动罪等罪名进行规制。
两派观点
在很多学者的观点里,我们应该将"拐卖妇女、儿童罪"变为"拐卖人口罪",这是一派观点;
另一派观点为通过刑法解释以及运用其他罪名将拐卖男子进行规制。
第一种观点很简单,直接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保护的法益扩大。这种做法面临着很多的问题,这样做是在修改法律(修改法律是多方力量互相博弈的结果),在程序上就很难,更何况现在保护女性权利的呼声一直很高。
第二种观点其实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部门运用的方法。在2007年举国震惊的山西黑砖窑案件中,法院的裁定就是根据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
这种观点考虑的是拐卖男子去干什么?
当通过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手段阻止被拐卖的成年男子离开时,可能就会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如果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 使用暴力导致被 拐卖人员伤残、死亡的,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理,这属于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注意规定。
此外,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被拐 卖者从事劳动的,则会涉嫌强迫劳动罪,在这一罪名之中,同样囊括了为行为人招募、运送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被拐卖者的行为。
当行为人通过组织被拐卖的成年男性卖淫或者强迫他们从事卖 淫活动时,则会涉嫌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
当然,可能还会涉及其他相关罪名, 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等。
社会变化的很快,还会出现更多的情形,法律的滞后性就决定了现行法律往往会存在很多的不足,这也正是我们国家法制进步的动力。
您觉得拐卖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该不该直接归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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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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