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外众多媒体报道,路虎公司与陆风所属公司江铃汽车的知识产权纠纷有了新的结果。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江铃汽车公司生产的陆风X7抄袭了路虎揽胜的五个独特特征,导致消费者普遍混淆。法院裁定,陆风X7的所有销售、制造和营销必须立即停止,同时对捷豹路虎进行一定赔偿。
但是根据欧洲汽车新闻(Automotive News Europe)的报道,此次判决仅针对2014款的初始版的陆风X7,并不涵盖陆风近年来发布的新款车型。陆风表示将会继续销售新款车型。
笔者在网上查了下,陆风X7目前在售的车型主要是2018款,2014年之前的版本只能在二手车市场上看得到。
路虎公司与江铃汽车之间曾就陆风X7与路虎揽胜极光车型的近似发生一些列的知识产权诉讼。
2016年,路虎起诉陆风侵权,双方的专利均被无效。后来陆风起诉专利复审委,2018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关于陆风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路虎和专利复审委随后上诉,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陆风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
路虎与陆风X7对比图
2010年12月,路虎汽车推出新款车型揽胜极光,并在中国广州国际车展上首次展览。
2011年11月,路虎将揽胜极光的车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130436459.3。
2013年11月,江铃汽车申请陆风车型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330528226.5。
2014年7月,路虎汽车请求无效陆风汽车外观设计专利。
2015年2月,江铃汽车请求无效路虎汽车的外观设计。
2015年8月,江铃汽车陆风X7上市,销量迅速飙升。
2016年3月,路虎汽车在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江铃汽车,认为陆风汽车侵犯路虎的外观设计、著作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
2016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路虎和陆风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均被无效。
路虎认为陆风的专利在2013年申请的,而路虎的车型2010年已经发布了,陆风的外观设计与路虎车型近似,因此无效。
而陆风认为路虎的车型2010年公开的,路虎的专利2011年才申请,因此没有新颖性也无效。
图上为陆风图下为路虎
也就是说,路虎和陆风双方的专利均被无效,最关键的证据都是路虎2010年公开的车型。路虎是因为大意,申请专利迟了一年,导致专利无效。陆风的专利无效是因为与路虎在先公开的车型近似,缺乏新颖性。
这个案子在正常情况下,双方专利都无效,各自打道回府,相安无事。
但关键的问题是,路虎除了起诉陆风外观设计侵权时,还顺带起诉陆风侵犯路虎设计图的著作权,以及抄袭知名产品的装潢设计涉嫌不正当竞争。路虎的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还在进行,而陆风外观设计无效宣告决定书中写着,陆风车型无效是因为与路虎先前公开的车型近似,这就相当于说陆风涉嫌抄袭。一方面与陆风宣称的自主知识产权说法相冲突,另一方面这份无效宣告决定书对于后续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的审判不利。
因此陆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陆风专利的无效宣告。
2018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91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这就相当于陆风的专利又复活了。(严格来说,专利在终审判决前还是一直有效)
2018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陆风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决定,陆风的专利短暂复活后又无效了。
二审判决认为陆风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路虎的车型近似,二者之间的差异未达到“具有明显区别的程度”,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应该宣告无效。
陆风的外观设计图如下:
路虎揽胜极光的产品照片如下:
路虎在先公开的车型
在北京高院的这件专利无效案的胜诉对路虎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相当于法院也认为陆风的外观与路虎的车型近似,为路虎在北京朝阳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江铃汽车的案子胜诉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目前从媒体的报道中也无法获知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是针对侵犯著作权还是不正当竞争,但笔者认为判决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比较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虽然此次判决针对的是陆风2014款的车型,汽车企业一般每年都会更新车型,五年前的车型可能已经自然停产,一般也不大可能有五年前的库存,所以这份判决对陆风的影响可能只是赔偿金额的问题。根据知识产权媒体知产力的报道,“路虎公司已于2016年3月3日对江铃公司和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达畅公司)发起了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和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路虎公司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著作权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共计300万元。”300万的赔偿对江铃汽车来说是小数目,江铃汽车也可以选择上诉,终审的结果如何目前也不好说。
但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表明法院的态度,即使知名商品的外观在中国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著作权法一样能够获得严格保护,何况那些已经获得专利的产品,这是一种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信号。
来源:佑斌
作者:佑斌
编辑:标天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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